【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楊奇霖)10月1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案,對被告人金道銘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金道銘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銘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陞、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781389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金道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金道銘簡歷
男,滿族,1953年12月生,北京市人,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
1970.07——1972.12,北京市東城區城建房管局工人
1972.12——1979.02,共青團北京市東城區委幹部、組織組負責人 (其間:1974.05——1975.05,北京市懷柔縣沙峪公社下放勞動)
1979.02——1980.09,共青團北京市東城區委副書記(其間:1979.02——1979.08,中央團校學習)
1980.09——1987.12,共青團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青工部部長 (北京市政協委員,1980.04——1984.08,北京市東城區職工大學中文專業學習)
1987.12——1990.11,國家監察部辦公廳幹部、部值班室主任、辦公廳外事辦主任兼辦公廳辦公室主任(1985.09——1988.07,北京聯合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函授經濟法專業學習)
1990.11——1993.01,國家監察部辦公廳副司級監察專員兼外事辦主任
1993.01——1993.04,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副局級檢查員、監察專員兼外事辦主任
1993.04——1994.03,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副主任兼外事辦主任
1994.03——1997.01,中央紀委外事局局長 (其間:1995.09-1996.07,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01——1997.09,中央紀委副秘書長(1995.04——1997.04,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09——1998.04,中央紀委副秘書長兼五室主任
1998.04——2002.02,中央紀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
2002.02——2006.08,中央紀委駐交通部紀檢組組長、交通部黨組成員(其間:2003.03——2004.12,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3.09兼交通部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2006.08——2010.09,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0.09——2011.02,山西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2008.03——2010.12,武漢理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1.02——2011.03,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1.03——2011.11,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1.11——2014.01,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4.01——2014.02,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4.02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04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撤銷,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014.12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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