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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促律政司檢控鄭松泰辱國旗區旗

2016-10-21
圖:葉劉淑儀和容海恩聯同多位區議員及市民,昨到律政司要求就鄭松泰涉嫌侮辱國旗及區旗提出檢控圖:葉劉淑儀和容海恩聯同多位區議員及市民,昨到律政司要求就鄭松泰涉嫌侮辱國旗及區旗提出檢控

【文匯網訊】(記者吳維思)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及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昨聯同多位區議員和市民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要求律政司就鄭松泰前日在立法會上涉嫌侮辱國旗及區旗提出檢控。此外,他們亦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平機會主席陳章明嚴肅跟進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上周宣誓時,涉侮辱國家及種族歧視。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前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將放在其他議員檯頭的國旗及區旗逐一上下倒插擺放,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以行為不檢為由要求鄭離開會議廳。新民黨表示強烈譴責鄭松泰議員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徑,該黨主席葉劉淑儀、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南區區議員陳家佩、灣仔區議員李文龍及多位市民,昨日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請願,認為鄭松泰此舉涉嫌違反國旗條例,促請律政司根據相關的法例提出檢控。

侮辱國旗可囚三年

根據基本法的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國旗法》第三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旗法》第十九條指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香港法例第2401章《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香港法例第2602章《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及(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促平機會起訴梁游

葉劉淑儀及容海恩等昨日亦到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平機會主席陳章明嚴肅跟進梁、游宣誓時用字涉侮辱國家及種族歧視。葉劉淑儀表示,很多市民不滿兩人宣誓時的用字及言論,並主動尋求她的協助,希望聯絡平機會表達不滿,新民黨要求平機會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對兩人的言論作出跟進,並採取法律行動。

陳章明在會上表示,平機會對事件非常關注及相當嚴謹對待,惟需詳細研究有關種族中傷的法律觀點。他指平機會目前已收到很多市民對相關人士言論的投訴,立案之後會作出跟進。

責任編輯:蘇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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