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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保證金 高院撤劉小麗呈請案

2016-11-18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羅旦)高等法院今日撤銷了是次針對劉小麗的選舉呈請,是基於申請人未有在法定時限向法院繳交保證金,又指法院目前正處理另一宗類似的司法覆核案,且選舉呈請不適用於非選舉事宜,並未能處理劉小麗的宣誓方式,是否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宣誓條例相關規定的問題。

高院今處理「香港政研會」成員關新偉,針對劉小麗在立法會議員就任宣誓儀式上並非真誠宣誓的選舉呈請。不過,在本月3日入稟的關新偉,未有按照《立法會(選舉呈請)規則》的要求,在入稟後的兩天內提交呈請書的通知書,亦沒根據《立法會條例》規定,在入稟後5天內向法院繳交保證金。

申請人赴韓無依時付款

代表關新偉的大律師黃添偉解釋,他在本月2日才收到關新偉的指示,惟對方在本月3日就離港到韓國,至本月10日才返港,故未能前往銀行安排付款,而律師在確認保證金方面出現延誤,又稱劉小麗本月3日第二次宣誓,但呈請人不在港而無法因應事件最新發展索取指示,故向法院申請寬延限期。

代表劉小麗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反對延期的申請,指關新偉當時雖身在韓國,但韓國的通訊科技先進,即使他不在港也應該能聯絡到,並強調在法例上不容許延遲交保證金,而申請一方至今仍未就延期存檔通知書一事向答辯方或法庭申請,又指選舉呈請針對的是選舉的結果,但申請人針對的是劉小麗當選後的行為,即她在立法會宣誓時的表現而非選前的舉動,故提出選舉呈請是用錯方法。

小麗「玩誓」覆核仍處理中

主審法官區慶祥批評申請一方「所有程序都錯」,指申請人離港前應給予律師足夠指示,以及準備訴訟費保證金,而申請人的律師在明知申請人即將離港,亦有責任在對方離港前索取完整指示及確認保證金。即使申請人不在港,在今時今日也可透過電話、電郵或WhatsApp聯絡。

區慶祥續指,申請人是次選舉呈請的理據,是指劉小麗上月立法會宣誓時以「龜速」宣讀誓詞,應被裁定宣誓無效,但劉小麗的宣誓是否有效,已經有另一宗司法覆核案正在處理中,即使法院受理是次選舉呈請,但仍會受該宗司法覆核案的結果所約束,並質疑申請人為何不先等待該司法覆核案的結果。

區慶祥認為,申請人一方的理由並不充分,拒絕運用酌情權延遲限期,其選舉呈請的申請即時遭撤銷,同時要支付劉小麗及律政司代表的訟費。

根據《立法會條例》,呈請人必須在向原訟法庭提交選舉呈請書後的5天之內,或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就他可能須付給在法律程序中為他提供證據的證人或任何答辯人的所有訟費提供保證金。如沒遵從,選舉呈請即視為已被撤回。

責任編輯:A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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