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張帥)持續四年之久的喬丹商標案8日有了答案,最高法認定喬丹公司的「喬丹」商標應予撤銷,並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孟玉傑認為,喬丹商標案的意義在於,它將促使行政部門在核准通過商標註冊時,能夠以更加「審慎」的態度嚴格執行。
孟玉傑指出,在核准通過商標註冊時,喬丹商標案的判決將提醒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足夠「審慎」的態度更加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成為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的「尷尬」。
需要指出的是,有類似「際遇」的不只喬丹。2000年,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並取得了「喬治·阿瑪尼」註冊申請,意大利喬治·阿瑪尼股份有限公司下屬關聯公司加·莫德菲尼公司訴被申請人未經授權,擅自將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稱註冊為商標。商評委此後經審理認為,GIORGIO ARMANI先生在世界時裝界的知名度及其中文名稱已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爭議商標採用的漢字及組合方式與GIORGIO ARMANI的中文名稱完全相同,故最終對爭議商標予以了撤銷。
對於類似的商標案件,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尚沒有形象權的概念,形象權包括姓名、聲音等所有指示個人形象的東西。在他看來,商標的註冊只是一個公告而已,認為「註冊了就有了權利」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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