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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對超生父母分別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2017-02-21

【文匯網訊】深圳出了新規: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隱瞞超生事實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據南方都市報2月21日報道,《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送審稿)》昨日公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明確深圳超生情形,並規定超生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與標準。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深圳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徵收的計征基數。同時,為幫獨生子女家庭及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風險能力,深圳市、區政府擬建立戶籍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綜合保險制度,經費由各區政府統籌解決。

細化明確哪些具體情形算超生

為了保障深圳計劃生育工作繼續有效推進,深圳市衛計委在原《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基礎上起草《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簡稱《辦法》),並送市法制辦審查。昨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此公開徵求意見,可於3月16日前發郵件至郵箱wangli@fzb.sz.gov.cn,或關注「深圳法制」微信公眾號,在「互動交流———立法意見反饋」欄目提交意見。

深圳市衛計委介紹,在廢止深圳原計生條例同時,考慮到計生法與廣東計生條例都是從宏觀層面對計劃生育家庭發展作出規定,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包括生育支持、嬰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幫扶、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等方面,需要通過規章形式,對上位法尚未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幫扶內容作出規定,並與深圳原計生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妥善銜接。

深圳市法制辦透露,由於全省計生條例對超生行為規定比較籠統,影響特殊個案的判斷與定性處理,因此在全省條例對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處理的原則上,吸收基層計生部門日常工作的經驗,以深圳原計生條例有關規定為基礎,充分考慮公平原則,在全省計生條例規定範圍內細化明確屬於超生的具體情形。其中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可生育子女數的;涉嫌超生,拒絕接受、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非親子關係證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可以認定為超生。

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對像標準

除明確超生情形外,此次《辦法》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與標準。深圳市法制辦介紹,全省計生條例規定「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考慮到社會撫養費是一種補償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其徵收目的為補償多生育子女佔用的社會資源,從佔用的社會資源數量來考慮,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和第二個(或以上)子女佔用的社會資源是相同的。

「同時如果翻倍徵收,數額可能高達一個子女50多萬元、70多萬元,實際操作非常困難,在多年徵收實踐中,凡是超生了兩個以上子女的家庭,大部分採用規避或隱瞞的做法,基層計生部門很難徵收到位。如果推行強制徵收,極易引發尖銳的政府和群眾之間矛盾。」深圳市衛計委說,因此參考其他省份規定,此次《辦法》改變「超生兩個以上子女,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做法,規定為「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同時,《辦法》確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全省計生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按照計征基數的兩倍徵收社會撫養費」,考慮到深圳原計生條例對非婚生育的按計征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此次《辦法》沿用原計生條例的管理思路,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辦法》也明確查找不到另一方的非婚生育徵收標準。基層計生部門在開展徵收工作中,遇到許多單親母親無法確認子女的親生父親特殊情形,帶來對生育行為的定性與徵收工作的困境。因此,此次《辦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另一方無法查實的,按查證屬實一方生育子女數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辦法》還規定,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其配偶可享受五天看護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與全勤評獎。

焦點

創新生育登記便民舉措

與「全面二孩」政策配套實施,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改為生育登記,由夫妻自主選擇生育時間。

同時,規定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包括流動人口夫妻,可以到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並規定街道辦可委託社區管理機構辦理,為群眾提供最方便的計生服務。

完善獨生子女保健費有關規定

1994年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13年已被廢止)規定特區獨生子女保健費為每月30元,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另一方是無業人員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雙方是無業的,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解決。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計生條例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將經費渠道改為市、區人民政府,但沒有明確發放標準,只規定具體發放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至今,因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處於重大調整期,深圳一直未能出台具體辦法,仍沿用之前發放方式與標準。考慮到獨生子女保健費已處於逐步淡化,並退出執行的過程中,不適合再探索政府承擔經費的新辦法,故參照省計生條例規定,並維持深圳原來的發放標準。此次《辦法》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深圳戶籍夫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週歲止,按照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戶籍地區政府統籌解決。

建立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制

為保障深圳戶籍獨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發展,幫助獨生子女家庭及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風險能力,此次《辦法》規定「市、區政府建立戶籍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綜合保險制度。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辦法》還規定,市、區政府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就業、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並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獨生子女死亡、殘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發放一定標準的扶助金。

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扶助金

為落實國家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失獨、獨生子女傷病殘)經濟、生活、醫療、住房等各方面幫扶的要求,此次《辦法》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放計生扶助金;並規定民政部門在安排入住公立養老機構、住房和建設部門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幫扶、醫療機構在提供家庭醫生及家庭病床時,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給予優先安排。

應核查入深戶申請人計生信息

此次《辦法》規定公安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第三個及以上子女人員(按男女雙方生育和收養子女總數計算)戶籍遷入深圳市手續時(隨遷人員除外),應當核查申請人的計劃生育信息。

細化明確屬於超生的具體情形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

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可生育子女數的;

涉嫌超生,拒絕接受、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非親子關係證據的。

超生徵收社會撫養費三種情形

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男女雙方生育子女總數計算),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另一方無法查實的,按查證屬實一方生育子女數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

責任編輯:周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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