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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3被告月中裁決 涉毀建築物可重囚14年

2017-03-03

【文匯網訊】 (記者 杜法祖) 去年初深夜旺角發生暴亂,事後多人涉案被拘控,其中3名男女被控暴動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的代表律師今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16日裁決。3人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10年,若涉及摧毀建築物或交通工具更可判監14年。


3名被告分別是港大女生許嘉琪(22歲)、學生麥子晞(19歲)及廚師薛達榮(32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首被告許嘉琪的代表大律師今日結案陳詞時稱,當晚發生的事「不完全符合」法律上暴動的3個定義,即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及令人擔心其人身財產受威脅。


他指稱,在破壞社會安寧一項中,被告須令人受傷或令財物受損,惟被告當晚的行為最多只是非法集結,因為當晚除了警察外,被告沒令其他人受傷及令他人財物受損。3名被告亦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有爭議性,片段中未能拍下被告的樣貌,證人亦未能確切認出被告。


官質疑人掟磚「是否屬暴動?」


主審法官質疑,當晚有人掟磚及竹,「是否都不屬於暴動?」辯方聲言掟磚及竹後「沒人受傷」,因此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控方指,3名被告的行為含破壞社會安寧的成分,當時現場有足夠人數在非法集結,有人投擲物品、向前衝向後退等,故不論被告是否有掟物品,他們在現場已算是一起參與暴動。控方又補充指暴動的交替控罪就是非法集結。


根據警方記錄,自旺角暴亂發生後,警方迄今已拘捕90名涉案者,包括79男及11女,年齡由14歲至70歲,大部分已先後被落案起訴及上庭應訊。首名涉案受審被告是「熱血公民」(熱狗)成員陳柏洋,去年10月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因襲警和拒捕罪,遭重囚9個月,成為旺角暴亂首宗定罪個案。


另多名分別被控煽動暴動等罪的被告,包括「本民前」發言人黃台仰及梁天琦等人,早前已正式轉介到區域法院及高院審訊。警方表示,案件轉到高等法院審理,絕對反映旺角暴亂事件的嚴重性。


暴動罪(Rioting)是《公安條例》其中一條,指明任何人如參與 3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而該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集結的人最高可判監10年,倘涉及摧毀建築物或交通工具更可判監14年。但要定罪,控方需先確定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證明被告的相關行為會令人合理地害怕被告會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資料,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發生暴動,約400名越南籍和本地囚犯集體打鬥,更向警員和懲教員拋擲硬物並焚燒監倉。警方在施放催淚彈後始能平息事件,事件釀成多人受傷。逾20名涉事者其後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兩年至10年。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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