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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縱火兩罪並罰 楊家倫判囚4年9個月

2017-04-10

【文匯網訊】 曾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的31歲男子楊家倫,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縱火罪罪名成立,4月10日上午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動罪判4年9個月,縱火罪則判4年3個月,兩罪同時執行,判囚4年9個月,即時入獄。

旺暴中燒的士男子楊家倫暴動罪及縱火罪罪成,判囚4年9個月。(資料圖片)

旺暴中燒的士男子楊家倫暴動罪及縱火罪罪成,判囚4年9個月。(資料圖片)

報稱任職技術員的被告楊家倫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凌晨,涉嫌參與旺角豉油街附近的暴動,與警方對抗並焚毀一輛紅色的士。楊家倫4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決暴動及縱火罪罪成。

警方於案發17日後在被告居所大堂將其拘捕。區域法院法官通過比對楊家倫不同時期、不同角度的照片以及暴亂當日現場相片,根據「哨牙」(齙牙)、雙眼、下巴及臉頰等容貌特徵判定楊就是作案者,因此判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立。

本案是旺角暴亂中,第二宗暴動罪罪成的案件。此前首宗旺暴案有三名被告(包括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被控暴動罪,分別被判入獄3年。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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