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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小燈泡」慘案 兇犯判無期徒刑

2017-05-12

【文匯網訊】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綜合報道:台北市2016年3月28日發生當街砍殺3歲女童冷血慘案。受害女童小燈泡被狂斬23刀致身首分離,引發社會譁然。兇犯王景玉被台北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求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2日作出判決,因他有「思覺失調」等心理疾病,依兩公約(由聯合國倡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處死刑,終以殺人罪判處王犯無期徒刑。王犯當庭聽判表情麻木冷漠。

12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以殺人罪判處兇犯王景玉無期徒刑(資料圖片)

12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以殺人罪判處兇犯王景玉無期徒刑(資料圖片)

法官指出,王犯的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巨,屬於可判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後未見同情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顯然無法輕判。因他患有思覺失調,不得不法外開恩免於判死,因此判他無期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先前曾囑託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替王犯進行心理鑑定,陳若璋作證指出,王犯的智商68分,相較一般人屬偏低。他顯然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行為,卻用平和的聲調複述演示殺害小女童的過程,顯示對於他人生命似乎沒有同理心,且對於殺人感覺不到罪惡感。而王犯對資深病患認識嚴重不足,其父母也極度排斥精神治療,「以我自製的量表評估,他的再犯風險有66%,我覺得屬於高風險」,建議王犯及其父母均應接受家族治療。

王犯辯護律師之前庭訊則表示,王犯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智能有缺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應處罰他。即使法院認為王犯當時是有行為能力的,那也應其心智缺陷給予減刑。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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