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15日在京發佈法院涉「一帶一路」建設10起典型案例,涉及海域污染損害賠償、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案件,均為「一帶一路」建設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極具代表性。其中,一起中國法院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的案例備受關注。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長劉敬東表示,中國各級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據介紹,高爾集團是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依據協議約定管轄條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了生效判決。因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財產在中國境內,故請求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加坡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南京市中院查明,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5年10月22日作出判決,判令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償付高爾集團35萬美元及利息、費用。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亦收到了該判決。而此前,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於2014年1月承認和執行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南京市中院認為,此案涉民事判決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中國與新加坡之間並未締結或共同參加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於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執行,根據互惠原則,中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經審查,判決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於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號民事判決。
「該案根據新加坡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劉敬東指出,首次認定中新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進而依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不僅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還反映出中國法院正在以開放、包容的心態積極推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在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領域的司法合作實踐。
他表示,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案件,與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環境以及國家開放政策密切相關,且絕大部分為涉外案件。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適用衝突規範確定准據法、查明和適用外國法等此類審理內地案件不會遇到的問題,而由於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選擇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作為處理糾紛准據法,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有直接而重大的影響,「這些因素都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對涉外法官的專業水準和國際視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談及下一步的工作,劉敬東表示,將圍繞司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做好四個方面的重點工作:
一是健全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司法保障機制。繼續加強最高法國際海事司法基地的建設,支持上海、廣東、浙江等地國際海事司法基地建設。進一步加強「一帶一路」、自貿區以及海洋司法保護理論研究基地的管理,完善智庫建設,進一步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水平;推動設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健全完善「一帶一路」糾紛解決機制,促進「一帶一路」建設。
二是加強涉外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工作。就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對外擔保等迫切需要解決的涉外審判疑難問題出台司法解釋,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司法保護。著手制定有關船員勞務糾紛問題、海洋資源與生態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研究海洋污染損失鑒定規程,有效保護海洋經濟和海洋生態文明。研究國內水路貨物運輸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解決目前中國水路運輸法律適用的困難。
三是建立健全科學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權運行機制。出台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涉外訴訟管轄機制。圍繞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制定系列司法解釋,改革完善仲裁司法審查機制,促進仲裁公信力提升。推進海事法院管轄海事刑事案件試點工作,維護藍色國土安全,保障海上絲綢之路暢通。
四是繼續深入推進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建設。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高水平、高質量地審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並及時總結審理「一帶一路」相關案件的經驗。通過審理相關案件,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中積極探索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深化院長庭長公開辦案機制,發揮專業化審判優勢,充分發揮涉外司法的國際窗口作用,不斷增強我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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