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記者 王海濤 澳門報道)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巨額詐騙及濫用職權案14日在澳門終審法院宣判,何超明被判囚21年,其個人需要向檢察院辦公室賠償1,836萬元,與其他被告共同承擔超過6000萬元賠償,並充公他與妻子周小芙的1,210萬元不明財產。
何超明被控1,536項罪,包括創立犯罪集團、高價承包檢察院24類合同牟利,「公器私用」竹灣別墅、獲多利16樓,請「掛名顧問」王顯娣等。何超明去年2月被羈押,曾先後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案件於去年12月9日正式開審,今年5月15日審結。
法官宋敏莉在判刑時指,何超明罪行程度十分高,對社會秩序及公平造成十分嚴重影響。
宋官稱,對方身為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卻長期超越法律紅線,將檢察院變成法外之地。
何超明聞判後舉手要求發言,他稱:「呢個係冤案,我要上訴!」特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則指示:「帶佢出去。」何超明被3名獄警押走時,仍不斷振臂高呼:「呢個係冤案,我無收過黑錢,我要上訴,我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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