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網訊】 藥材湯包監管問題叢生,《大公報》早前踢爆「和順堂」四店無牌出售中藥材湯包後,再調查發現三間超市集團出售四個牌子的川貝湯包,涉以廉價平貝當川貝魚目混珠。百佳有售的「佳俊堂」羅漢茶,百佳的自家品牌「金御膳」的象牙椰子川貝湯,AEON有售的「綠之聖食品」川貝象牙椰子湯,以及惠康有售的「大地之作」川貝鱷魚肉湯。《大公報》記者將這些湯包以不記牌子名稱的方式,送交中文大學中西醫結合醫學研究所中藥房、香港註冊中醫學會及香港中藥師協會多重鑑別,檢定上述湯包標示的「川貝」,以價錢平九成的平貝冒充。百佳、AEON及惠康回覆指已將涉事的川貝湯包暫時下架,百佳及惠康表示顧客可攜同相關貨品及單據到分店換貨或退款。衞生署已就《大公報》提供資料展開調查。

四款湯包的包裝標籤俱標示成分是川貝
記者於康怡廣場、太和商場、大埔墟新達廣場等三間百佳,先後購入17元一包「佳俊堂」的羅漢茶、40.9元一包「金御膳」的象牙椰子川貝湯,兩個牌子的湯包包裝成分標示有川貝。記者拆去兩款湯包的包裝,取出湯包內的「川貝」,以不記名方式給中大中西醫結合醫學研究所中藥房主管兼國家執業藥師蕭漢松,以《中國藥典》最新版的性狀標準鑑別,辨別兩款湯包標籤列明的「川貝」,其實是另一種價錢平九成的藥材平貝冒充。
專家以《中國藥典》鑑別真偽
蕭藥師以《中國藥典》2015年版的中藥性狀辨別。他指出平貝呈扁球形,頂部平坦,外形似算盤珠。蕭藥師指出平貝的兩瓣鱗葉大細相近,互相環抱;川貝則兩瓣鱗葉大小懸殊,以大瓣鱗葉緊抱小瓣鱗葉,故學術術語稱「懷中抱月」。而平貝平放不會左右搖擺,術語稱做「觀音坐蓮」。
「金御膳」象牙椰子川貝湯的湯包內的平貝粒粒體形較川貝大,容易辨認;但「佳俊堂」的平貝有大粒有細粒,尤其小平貝與川貝外貌相近,蕭藥師指兩者最大分別是川貝的小鱗葉由底部伸延至頂部;平貝的鱗葉則由底部伸延一半,不是直達頂部。
記者再以不記名取出「金御膳」及「佳俊堂」的兩款湯包內的「川貝」給香港註冊中醫學會副會長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委員王冠明教授反覆檢定,結果與中大中西醫結合醫學研究所中藥房的鑑別一樣,兩款湯包標示的「川貝」,其實是平貝。
另一款AEON有售的「綠之聖食品」川貝象牙椰子湯,145元五包裝湯包,平均一包川貝象牙椰子湯29元。香港中藥師協會兼國家執業藥師魏�蠷均A以不記牌子名稱鑑別,發現「綠之聖食品」的川貝象牙椰子湯的「川貝」以大粒平貝充當川貝。「香港《中醫藥條例》參考《中國藥典》寫得好清楚,川貝、平貝系兩種藥材,售賣時寫川貝(魏拿「綠之聖」的平貝),肯定唔啱。」魏藥師說。目前川貝批發價每両175-200元,平貝每両批發價15-19元,相差逾十倍價錢。
「大地之作」溝貨 逾九成平貝
記者於太子荔枝角道的惠康購入59.9元一包的「大地之作」川貝鱷魚肉湯包,湯包的名稱、包裝標示成分及貨架的價錢牌均標示「川貝」。記者拆去包裝,以不記名將湯包內的一小包「川貝」給魏�蠷岔蠔v鑑別,發現小包內的26粒「川貝」九成是平貝,當中只有兩粒是川貝。魏藥師又指湯包用的小平貝,屬於未成熟的平貝,藥性少,以《中國藥典》標準未達入葯程度,不可採收入葯。他指平貝以每粒體型的直徑達0.5cm的大粒平貝,才為之成熟平貝,有清熱化痰之效。
律師梁永鏗指川貝湯包完全無川貝,包裝標籤卻列寫川貝,已涉嫌觸犯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的誤導性遺漏及虛假商品說明,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衞生署香港中藥標準科學委員會趙中振教授亦補充指平貝不是川貝,有《中醫藥條例》監管絕不能將平貝當作川貝出售。
立法會議員陳恆鑌說香港中藥材監管有漏洞,過去市民對藥材知識不足,才被不法商人魚目混珠,中藥是有法例監管,相信經傳媒報道,政府相關部門會執法。
三超市急下架 顧客可退款
百佳出售兩個牌子湯包涉平貝當川貝,包括自家品牌「金御膳」的象牙椰子川貝湯及「佳俊堂」的羅漢茶,經本報查詢,百佳回覆表示會將「金御膳」及「佳俊堂」的上述兩款湯包暫時下架,並聯絡供應商跟進事件,顧客如有疑問,可攜同相關貨品到分店辦理換貨或退款手續。
惠康則表示食物安全是首要原則,已指示分店將「大地之作」川貝鱷魚肉湯包下架,與供應商聯繫以作進一步跟進,顧客如對所購買產品有任何疑問,可攜同貨品及單據到分店辦理換貨或退款手續。
AEON則指為安全起見,暫時將「綠之聖食品」川貝象牙椰子湯的貨品下架並退回予供應商,現正等待供應商回覆調查結果。「綠之聖食品」吳小姐回覆指正聯絡湯包的內地供應商,又稱內地供應商提供的湯包包裝盒列明是川貝。曾於2014年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佳俊堂」及「大地之作」湯包供應商,截稿前未有回覆。
衞生署表示「川貝母」(別名川貝)為百合科植物川貝母、暗紫貝母、甘肅貝母或梭砂貝母的鱗莖,而「平貝母」(別名平貝)為百合科植物平貝母的鱗莖,兩者均屬附表2中藥材,受《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規管。《中藥規例》(第549F章)亦訂明中藥材批發商在附表2中藥材的容器上加上標籤的要求,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已就本報提供的資料展開調查,如發現違反該條例的情況,會依法處理。
責任編輯: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