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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草案二審 侮辱國歌或究刑責

2017-08-28

【文匯網訊】 大公文匯全媒體綜合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28日)於北京再度審議國歌法草案。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了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

據新華社報道,對於草案一審稿規定的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場合和情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公益廣告是可以的。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草案二審稿同時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為加強國歌教育,草案二審稿規定: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列入基本法附件 建議10月審議

此外據港媒報道,對於一審中有人大常委提請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經研究,建議在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草案。

(香港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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