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記者 趙一存)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公司自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京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司法解釋,明確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事實上,股東的利潤分配權一直以來備受關注。所謂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法院一般不應介入。不過,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指出,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相關原則導致公司自治被嚴重破壞,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於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
為此,最高法此番發佈司法解釋,其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此外,這份司法解釋亦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規定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
據悉,這份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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