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大公文匯全媒體綜合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9月1日下午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會適時將《國歌法》劃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兩個特區應按基本法規定,在當地立法實施。
港澳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武增指出,由於國歌法是對國家象徵、標誌進行規範的立法,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屬於應當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者立法實施,港澳回歸以後制定了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法律,是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實施的,所以常委會這次通過國歌法以後,也將在今後適時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兩個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切實予以貫徹實施。
武增強調,國家會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公民不能亂用自由和權力。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對辱沒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香港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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