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2017-09-15

【文匯網訊】 今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徐玉玉案』)二審裁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並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一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罰金十萬元到六十萬元不等。

宣判後,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證據予以確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夥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文輝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責任編輯:范佩南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