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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今日判刑

2017-09-21

【文匯網訊】 因去年包圍港大校委會事件,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他早前承認刑事損毀及企圖強行進入罪,至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則獲判不成立。

馮敬恩清晨在社交網站貼文表示,自7月20日宣判至今兩個月,期間作了很多反思。他說,對家人、朋友及愛人是最自私,最無承擔,很想對他們說謝謝和對不起,沒有他們的包容和體諒,就沒有一往無前的馮敬恩。他請求媽媽原諒,並感謝家人,老師及律師朋友等的幫助。

他又說,為世界美好多一點,是每個人的責任,不應該只有學生的責任,自己已畢業,應展開一個新旅程,以後想「MakeOpinion」,不是「MakeNoise」。

■馮敬恩(左)與李峰琦定罪保釋後,結伴離開法院。

■馮敬恩(左)與李峰琦定罪保釋後,結伴離開法院。

馮敬恩擾亂秩序罪成

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1月26日衝擊校委會,圍堵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更近距離高叫「隊冧佢」,經審訊後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而他此前已承認「刑事毀壞」和「企圖強行進入」兩罪。涉嫌阻止救護員將校委紀文鳳送院的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則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裁判官高偉雄強調案情嚴重,兩名被告判監機會高。

2016年1月1日,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委任李國章出任校委會主席,馮敬恩及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等,聲稱政府「干預」港大的學術自由,並策動連串行動。同年1月26日,港大舉行校委會會議時,馮與過百名港大學生衝擊位於薄扶林沙宣道賽馬會跨學科研究大樓的會議場地,阻止校委離開。

其間,馮打爛會議大樓入口玻璃門,企圖強行進入會議廳,情況混亂,部分校委更被示威者圍堵辱罵,最後要由警察到場護送離開。

案件開審承認刑毀強入

馮敬恩(23歲)其後被控刑事恐嚇、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刑事毀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四罪。去年12月案件開審前,他承認了「刑事毀壞」和「企圖強行進入」兩罪。

李峰琦(21歲)則面對一項阻礙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的傳票控罪,而他拒絕認罪。

針對「刑事恐嚇」的控罪,裁判官高偉雄昨日在判詞中引述控方證人李國章及時任港大保安經理張憲君在作供時,均力證聽到馮敬恩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他認為,馮當時這番說話是以第三身稱呼李,而非直接向李說出「隊冧你」,況且馮、李兩人之間隔�荋X重人群,故不能肯定馮有意圖令李受驚,遂裁定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不過,高偉雄指馮敬恩在人群中說出此番話,明顯是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用意是號召正包圍李國章的人群以武力阻止他離場,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就李國章作供時曾認為馮敬恩「人格有問題」、「看不起他」,因馮身為港大學生會會長,卻違反保密協議,向外界洩露校委會會議內容,然而李坦言「不憎恨」馮。裁判官認為李國章作供沒有動搖,供詞可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馮敬恩定罪理據

■李國章及保安員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馮的確說了兩次「隊冧佢」,是有意圖令人遭受恐嚇

■惟馮敬恩用第三身「佢」,而非「你」,不能推斷馮有意圖令李受驚

■涉案說話確令在場者加大擠壓力度

■號召包圍人群以武力阻止李離場

■有意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超越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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