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之後,幾位本港及內地基本法專家昨日亦在一個研討會上就國家憲法的權威地位及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相繼發言,焦點均落在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上。
有關的基本法研討會及發言,本是特區政府慶祝回歸二十周年系列活動的「尾聲」,用內地語言叫做「收官之作」;而有關研討內容最終都落在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上,不啻正正反映了回歸二十載「一國兩制」在港實施過程的一個最大缺失與遺憾:旨在保障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為何至今還未立法?是客觀現實上確不可為,還是其他一些主觀因素導致可為而不為之?答案是發人深省的。
事實是,二十三條立法,早在回歸之初首任特首董建華先生任內後段便已經提出,那本已屬一個不遲不早、合情合理的立法時間;可惜,由於種種原因,包括所謂「五十萬人上街」,而且把「上街」理由簡單片面全部歸咎為「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如此「左搖右擺、自我回收」,一個良好的立法時機就此白白斷送,而由此產生的政治、管治、人心上的負面後果,就如李飛主任前天所說,是「有目共睹」的,而且是「慘不忍睹」的:特區政府施政自此處處受掣肘,威信下降,中央對港管治權力受到質疑和挑戰,還有其後的違法「佔中」、「本土」興起、「港獨」冒頭,可以說通通都與二十三條當日的未能完成立法有關。
因此,今天,在「一國兩制」成為治國基本方略邁向新征程之際,二十三條立法已經成了擺在特區、也擺在中央面前的一個迫切課題,不可再迴避、更不可再拖延。二十三條立法,不是為了眼前要用來打壓某些團體或對付個別人士,這不是二十三條立法的初心或本義;二十三條立法是一項神聖的、不能不完成的憲制工作,中央要求特區為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憲制權責,特區要為國家安全立法則是特區的憲制義務,兩者都不能卸責。回歸二十載二十三條還不立法,於特區而言是失職、失信,中央也難以「自圓其說」。
毫無疑問,為二十三條立法,於法理、於現實,特區都已無再可迴避的空間。而眼前一個重要的事實是,對特區政府而言,二十三條立法到底是福還是「禍」?是利還是「弊」?
這一點必須要有清楚認識。事實是,為二十三條立法,絕對是福不是禍,更不會有弊無利,否則,「港獨」繼續猖狂、國家安全與中央管治權繼續被挑戰,則國家相關法例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實施並非什麼不可能的事,中央維護憲制尊嚴的決心絕不可被低估。而從權責而言,在港落實國家憲制的「第一責任人」就是特首和特區政府。
因此,眼前一些所謂要「等候有利條件」、「營造社會氛圍」之類說法是不盡不實的;條件和氛圍固然重要,但比起完成早就該完成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已沒有什麼可以再「等待」的。
責任編輯:于岄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