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李文星家屬已委託律師 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017-11-28
求職少年李文星(中國青年報)

求職少年李文星(中國青年報)

【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求職少年李文星之死」一案曾備受關注,如今已過去4個月有餘。目前,李文星家屬已委託王殿學律師和龐理鵬律師與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以及靜海檢察院溝通,正在準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月28日,據王殿學律師和龐理鵬律師介紹,目前正全力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充分溝通,力爭將李文星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

10月25日,《北京青年報》報道稱,天津靜海警方已向李文星家屬通報了案件調查情況,通報內容為:「7月12日,傳銷團伙為躲避警方打擊,遣散部分人員,李文星被送往火車站回家途中失蹤,兩天後在水坑中被發現溺亡。警方判定李文星『系意外落水後溺水死亡』,因此未予刑事立案。」

龐理鵬和王殿學介紹,李文星生前所在的傳銷組織的相關犯罪嫌疑人已於2017年9月8日被靜海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在靜海區人民檢察院退回靜海分局補充偵查的補正通知中,靜海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李文星的死因以及是否被非法拘禁。與公安機關的溝通中,靜海警方傾向於認為,李文星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

「為什麼李文星未被列為傳銷案被害人?」龐理鵬告訴記者,「在實踐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已經加入傳銷組織,將不會被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害人。所以在李文星案件的偵查階段,警方傾向於將李文星列為非法拘禁被害人。但是我們認為李文星是被迫加入傳銷組織,而且被迫繳納了『入門費』,造成了財產損失,更失去了寶貴的生命。於情於理於法均應當將李文星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如果僅僅將李文星列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將非法拘禁行為從傳銷組織的行為中剝離開來,是不符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的,實際上,也是減輕了傳銷組織的犯罪後果。」

王殿學認為,「將李文星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有四點理由。第一,李文星系被騙、被迫進入傳銷組織,而不是主動加入;第二,李文星具有財產損失。其被迫繳納了2900餘元的『入門費』,且其價值3000元的筆記本電腦被傳銷組織人員強行拿走,並變賣;第三,李文星之死系因被迫進入傳銷組織,並逃離傳銷組織引發;第四,李文星被列為非法拘禁一案的被害人,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迫使李文星加入傳銷組織。」

而就警方補充偵查的結果和更多細節,龐理鵬告訴記者,只是接到檢方回復,因為暫未看到案卷所以還不清楚。11月28日,中國青年網記者多次致電靜海區檢察院,但截至發稿尚未與該案負責人取得聯繫。

責任編輯:范佩南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