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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示威者梁曉暘上訴被終院駁回

2018-01-10
■兩被告梁曉暘 ( 右 ) 、招顯聰。星島日報圖片

■兩被告梁曉暘 ( 右 ) 、招顯聰。星島日報圖片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葛婷)13名參與2014年反新界東北工程撥款激進示威者,去年初因「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被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其後接納律政司加刑申請,改判各人即時入獄8個月至13個月。面對兩項定罪的其中一名被告梁曉暘,就「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定罪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爭議警員的身份是否屬「立法會人員」。終院聽取上訴一方陳辭,並未聽取控方陳辭回應,即直接駁回其上訴,書面判決理由稍後頒發。

22歲城市大學學生梁曉暘,於原審時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及「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兩罪成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梁就「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定罪提出上訴,去年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10日審理。梁曉陽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定罪,因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而被改判監禁13個月,事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10日陳辭時聲稱,根據《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警員須先獲立法會主席或秘書的命令授權,才有權在立法會範圍內行事或執法,既然當日進入大樓的警員身份並非「立法會人員」,本案所涉控罪根本不能成立。

官:警員獲授權入立會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證據顯示當時是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要求警員進入立法會大樓內協助維持秩序,故警員應已獲主席授權。上訴人回應稱,曾鈺成當時是以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身份作出要求,並非立法會主席,且主席若要求警員進入大樓,應發出行政指令。

馬官回應,條例已寫明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即立法會主席,相信曾鈺成當時並非以個人身份,而是明顯以立會主席身份要求警方到場協助維持秩序。

戴啟思堅稱,警員進入大樓時未受到主席邀請,強調曾鈺成當時無簽署行政指令,故警員的身份仍舊不是「立法會人員」,職責上亦有所不同。

終院最終駁回梁曉暘的上訴。梁曉陽在庭外稱會以平常心面對結果,「冇話失唔失望」,因尚有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正等待處理,假若「雙學三丑」的上訴被駁回,他們的上訴案亦很大可能敗訴。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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