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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清場16人藐視法庭案下周三判刑

2018-01-12

【文匯網訊】(記者 葛婷)2014年違法「佔領」期間,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以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合共20人,在執法部門於旺角的「佔旺」清場行動中,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堵塞彌敦道的障礙物,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除首批4人認罪已被判緩刑及罰款外,其餘16名被告將於下周三(17日)判刑。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下周三(17日)上午10時開庭判刑,預計需時約1小時。16名被告分別為7名早前已認罪的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以及9名早前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

據悉,16名被告原安排在去年12月7日判刑,惟法官陳慶偉當日在聽罷眾人求情後,決定再押後判刑,但一直未訂日期。

2014年10月違法「佔領行動」期間,香港有的士及小巴業者團體成功向法庭申請,禁止示威者佔用旺角亞皆老街一帶路面,執法人員在當年11月清場並拘捕40多人,最後有20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

法律界指4人判緩刑缺阻嚇力

同案的4名被告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去年11月28日已被判刑,各被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罰款1萬元。惟在判刑後,許多法律界人士和主流輿論認為判刑與過往案例相比,顯然過輕,不足以產生阻嚇力,反令人產生不執行法庭頒令並藐視法庭都不用坐牢的印象,變相鼓勵他人公然藐視法庭、破壞法治,律政司應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法庭重新量刑,以維護法庭權威,彰顯法治尊嚴。

據悉,雖然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定額罰款,惟該等罪行破壞法治精神,干擾法庭的正常運作,或影響到法庭頒令的執行,性質較為嚴重。法庭為了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通常都會依照所犯行為的性質,參照過往案例處以相應的刑罰。

例如,一些傳統的藐視案件,諸如沒有依從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

鄭錦滿去年判罪成囚3個月

至於類似在違法「佔領」行動中,干犯藐視法庭罪行的判決也有先例。「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因「佔旺」清場未離開,2017年3月30日在高院被判處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入獄3個月。

責任編輯: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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