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澎湃新聞消息,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副總隊長黃代強因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五次的行政獎勵,再次獲得減刑機會。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黃代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據《新民週刊》此前報道,黃代強落馬之前任職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副總隊長,是重慶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司法局原局長文強手下的「四大金剛」之一,除黃代強外,其他三人為治安總隊原總隊長陳濤,公交分局原副局長趙利明,墊江縣原副縣長、公安局長徐強。
1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黃代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裁定書》顯示,罪犯黃代強,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漢族,現在重慶市九龍監獄服刑。
上述公開的裁定書稱,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黃代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220萬元,對違法所得256.557974萬元予以追繳。被告人黃代強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終字第2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0年7月12日交付執行機關執行。
重慶當地媒體此前報道顯示,黃代強行賄的對象正是對其提拔提供幫助的上司文強。
華龍網2010年2月2日的報道稱,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黃代強通過被告人周曉亞(文強妻子)請托被告人文強為其職務晉陞提供幫助。2003年,文強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黃代強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總隊副總隊長提供了幫助。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黃代強先後十次送給文強、周曉亞人民幣8.3萬元及OMEGA牌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1.2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黃代強服刑的八年期間,他先後共獲得減刑四次。
上述公開的裁定書顯示,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執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於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執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於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渝05刑更056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應於2025年10月13日刑滿。
上述公開的裁定書還稱,執行機關重慶市九龍監獄於2017年12月5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檢察人員出庭履行職務,罪犯黃代強及重慶市九龍監獄工作人員到庭參加審理。
執行機關重慶市九龍監獄以罪犯黃代強能認罪悔罪,聽管服教,遵規守紀,認真學習,勞動改造較好,有悔改表現為由,提請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對重慶市九龍監獄提出對罪犯黃代強減刑的意見和證據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罪犯黃代強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五次的行政獎勵。該事實有重慶市九龍監獄《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等證據在案佐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黃代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並獲得行政獎勵,確有悔改表現。黃代強系職務犯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對其減刑應從嚴掌握。
2017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對罪犯黃代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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