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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旺暴」男服刑上訴 一放棄一駁回即入獄

2018-02-09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葛婷)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暴亂,警方事後大批滋事分子,其中兩名於前年底分別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以及襲警罪成的「旺暴」男子,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案件9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廚師陳卓軒沒有律師代表,庭上改口表明不繼續上訴,即時服刑;而補習老師陳宇基則堅持就「襲警」罪上訴,法官聽畢理據,即時駁回上訴,下令他即時入獄服刑。

案中兩名上訴人,補習老師陳宇基(21歲)被控兩項襲警罪,廚師陳卓軒(28歲)被控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2016年12月兩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同告罪成,陳宇基被判囚3個月,陳卓軒入獄21天。兩人事後均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陳宇基的代表大律師稱,襲擊者與被捕者並非同一個人,被法官張慧玲反駁,指雖然現場混亂,但警員作供指視線從來沒有離開過陳,被告除了推了警員一下,還即時打了一拳,因此不接納警方會認錯人。

辯方又指被告當時被警員用警棍扑頭,法官看過影片後反駁:「我完全睇唔到有警棍打落佢個頭。」法官表示即使警員有舉高警棍,但不代表其動作是從上而下扑落去,而影片的下一節亦只拍攝到警棍橫掃。辯方遂呈上一些截圖,指圖片看見警員似乎是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惟法官再反駁,指被告原審時並無出庭自辯,亦無盤問該名持警棍的警員。

官:警棍扑傷應紅腫非擦損

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稱,被告陳宇基前額傷勢與警棍可能造成的傷害並不相符,認為是被告不理勸喻,與警員拉扯,最終被按在地上時擦傷前額。辯方律師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該做專家,裁定前額傷勢非警棍造成。法官張慧玲回應,指這些判斷屬常理推測,不一定要醫生的專業意見,警棍是鈍物,若受傷應該是紅腫而非擦損,跟被警棍打傷的說法不脗合。相反,被告曾因反抗跌倒地上,足證裁判官的推斷並無不穩妥之處。

辯方繼續陳述上訴理據,指被告當時看見警員一窩蜂衝前拘捕示威者,出於「合理驚恐」才先發制人,襲擊警員「完全出於自衛」。不過,法官卻認為警方當時的目標並非被告,「點驚都唔會又推又出拳卦。」法官稱不覺得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有犯錯,不接納陳陳宇基所有理據,即時駁回上訴。

案中首被告廚師陳卓軒被控的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他2016年2月9日在彌敦道將垃圾桶抛岀行車綫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次被告陳宇基被控的兩項襲警罪,指他同日在彌敦道襲擊警長蔡國威及不知名警務人員,其中一項襲警罪因未有足夠證據,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襲警罪則告罪成。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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