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浩亮

國家監察委被外界解讀為一個「超級部門」,主要是因為其擁有極大的監督權威,一是對所有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二是對各級監察委統一領導,三是擁有監督、調查、處置各環節的權力。誰來監督監察委,便成為了被討論的熱門話題。從監察改革的體制設計來看,對於監督監察委,有着較為嚴密的考量。
首先,依照《監察法》草案,國家監察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受其監督。人大可以聽取和審議監察委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同時,國家監察委與中紀委合署辦公,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工作,這也包含監督。
近些年來,中央政治局每年最後一次會議的「固定節目」,就是聽取中紀委工作彙報,並部署下一年反腐廉政工作。
其次,監察委內部設立了相互制衡的監督制約機制。設立了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專門負責「打內鬼」,確保「打鐵還需自身硬」。更為重要的是,從省級監察委的組建情況看,監督和調查部門分設,「前台」和「後台」分離。
新組建的省級監察委,將原有的各紀檢監察室分拆,分別組建若干執紀監督室、執紀審查調查室。執紀監督室負責日常監督,但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執紀審查室負責立案審查違紀違法行為,但不固定聯繫某一地區或者部門,而是仿效巡視組的辦法,遇到案件臨時授權、指定調查。
至於腐敗問題線索,則由信訪室統一受理,由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並動態更新、全程監控。這從體制上杜絕了以往某些紀檢監察室大權獨攬、一手遮天的問題。在國家監察委的組建中,也將參照省級監察委的相關做法,對監察權行使進行有效制約。

在福建省革命歷史紀念館開展的《中國共產黨黨風廉政建設歷程展》吸引許多民眾前來參觀/資料圖片
再次,監察委與司法系統存在制約。腐敗案件的調查,劃歸監察委負責,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監察法》草案的規定,對監察委移送的案件,檢察院認為需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監察委,必要時可以由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沒有犯罪事實的,可依照程序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國監委將亮相 反腐實現全覆蓋
在近期集中舉行的各省區市兩會上,31個省區市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畢,全部由省紀委書記兼任監察委主任。而在3月即將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國家監察委員會將組建亮相,與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道形成「一府一委兩院」的國家機構新格局,並實現對所有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統一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的工作。反腐廉政監督網歷史上將首次實現縱橫全覆蓋。

內地31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監察委員會均已完成組建。圖為貴州省監察委員會揭牌成立/資料圖片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於3月5日開幕。與以往換屆年相比,今次增加了一批與反腐有關的重要議程。會議將審議通過《監察法》,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併產生國監委組成人員。由於現行憲法中並無國家監察體制的相關內容,在今次修憲也將增加完善相關條文。
將創設監察官制度
隨着十八大後重拳反腐的推進,監察體制改革提上日程。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2017年1月,試點三省市完成組建省、市、縣三級監察委。
十九大之後,新任中紀委書記趙樂際、副書記楊曉渡分別擔任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統籌監察改革。經過一年時間的試點,今年1月,內地所有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全部組建完畢,成為與政府、法院、檢察院平行的新機構。

中紀委書記趙樂際在山西祁縣東觀鎮調研鄉鎮紀檢監察工作情況時與工作人員深入交談/資料圖片
國家層面,原隸屬於國務院的監察部將撤銷,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份發佈《監察法》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則由國監委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還將創設監察官制度,制定專門的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陞辦法。
實現全面監督統一領導
國家監察委將首次實現全方位的集中統一監督。在監督對象上,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包括對中國黨務機關、人大、政府、政協、監察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等所有公務員以及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國企、公辦教科文衞體單位、基層群眾性政治組織等管理人員的全面監督。
同時,國家監察系統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領導。國家監察委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的工作,上級監察委領導下級監察委的工作。
原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反貪調查職能,將劃歸國家監察委。整合解決了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職能與原有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形成反腐合力。在十九大上,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盧希當選中紀委委員,為相關的機構轉隸做了準備。從地方監察委的做法看,同級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多數都當選為新組建的監察委委員。
國家監察委主要有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責,實現了對反腐全鏈條的掌控。同時還將代表中國開展反腐國際合作,繼續推進海外「獵狐」。在監察委擁有的12項法定調查措施中,明確賦予了對被調查對象進行「留置」的權力,從而取代了以往沒有法律依據的「雙規」方式。
責任編輯:梁瀟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