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王曉雪 兩會報道)校園欺凌近年成為熱點。記者在日前召開的2018年全國兩會民革新聞宣傳工作通氣會上了解到,民革中央此次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交了題為《懲防並舉,呼籲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大會發言,指出目前針對校園欺凌的專項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呼籲盡快制定「反校園欺凌法」。
民革中央認為,目前關於學校防治校園欺凌的相關規定效力層級較低。學校對「校園安全」的管理義務與責任,目前由教育方面法律法規組成,所保護的是最廣義的「校園安全」,沒有細化到與「校園欺凌」相關的校園安全管理義務責任。《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為學校如何防治校園欺凌、應採取何種具體的管理和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與標準,但是與專項立法的結構和涵蓋內容相比仍不夠完備,且法律效力位階較低。
其次,監護人責任實現方式過於概括。涉及監護人責任追究規定散見於《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儘管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對監護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內容的細化」和「方式的特定」,對於「校園欺凌」中家長監護責任的問責,仍有待細化。此外,司法保護制度也不完備。現有「以教代刑」的「中間過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區矯正、收容教養和工讀學校,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矯正措施的多樣性和體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整合已有規定 提升至專項立法
就制定「反校園欺凌法」需關注的重要問題,民革中央建議整合目前已有的學校防治校園欺凌規定,將其提升至專項立法。將目前已有的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和標準等內容予以整合,作為「反校園欺凌法」的一部分。
整合的具體結構設想如下:第一章「總則」,闡述立法目的、範圍和立法的基本原則等;第二章「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內部機構的職責和相關制度;第三章「家庭保護責任與義務」;第四章「政府與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第五章「司法保護的責任與義務」;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學校、政府和社會機構、家庭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七章「附則」,明確相關定義及法律實施時間。同時,要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如責令父母管教並繳納保證金、設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引入「強制親職教育」並作細化設計。
在完善司法保護制度方面,建議增設「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情況;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並給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讀學校,包括是否增加強制性就讀條款,設置與職業教育相銜接的課程等;確立「工讀預備制度」,即學生仍在原校讀書,經一定預備期,據學生偏差行為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預備檔案或進入工讀學校進行改造和教育。
責任編輯:gl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