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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名公務員賣82萬條公民信息 一審獲刑4年

2018-03-21

【文匯網訊】利用職權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轉手出售,總數超過82萬條。記者3月21日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南京一名機關幹部因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新京報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10年4月起,劉某在南京某機關單位擔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期間,應嚴某的要求,非法獲取了一些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聯繫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等信息在內的企業信息,並將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給嚴某、郭某。

經統計,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劉某向嚴某出售、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70餘萬條,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劉某向郭某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12餘萬條。此外,劉某還從郭某手中拿到更多信息,再倒賣給別人。

南京中院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價格,向南京某網絡公司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用於撥打電話推銷業務,並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劉某。劉某又將上述信息出售給嚴某。經統計,郭某非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26169條,劉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9732條,嚴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382條。

庭審中,劉某辯稱,企業信息不等於公民個人信息,用於企業登記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再具有個人屬性,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院認為,劉某非法獲取、出售的信息中的個人姓名與通信通訊聯繫方式、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其非法獲取、提供、出售相關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主審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劉某利用職務之便泄露82萬條公民信息,屬於情形特別嚴重。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劉某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9萬元。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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