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等八個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並於5月1日起實施。《意見》明確限制範圍包括兩類:一類是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相關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另一類是在其他領域與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意見》強調,其中,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被納入機場和航空器內限制範圍的行為包括: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衝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
《意見》指出,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限制範圍如下:
(一)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下列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
3.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
4.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於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
5.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衝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
6.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
7.強佔座位、行李架,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
8.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不聽勸阻的;
9.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二)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責任編輯:Canc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