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報道,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有關方面充分認識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通知明確,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
根據通知,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通知要求,有關方面要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堵,包括「四嚴厲、一嚴禁」: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疏,強調金融行業要切實改進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可發放貸款或融資的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應當合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採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複雜、涉及方面多,容易發生監管空白。
通知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責任編輯:林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