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廣州日報報道,5月15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錢芳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約145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芳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錢芳莉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唐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