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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快必阻辯論賽判監 律政司:上訴人無示威權

2018-07-03

【文匯網訊】(記者 葛婷)時任立法會議員的「社民連」梁國雄(長毛)和「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等人,2015年5月在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林鄭月娥示威抗議政改方案,令賽事受到嚴重擾亂,兩人前年被裁定妨礙罪成,各判監7日,譚獲緩刑1年。兩人不服,提出上訴。法官陳嘉信3日在高院聽取陳詞後押後宣判,梁國雄獲准繼續保釋。

上訴人梁國雄及譚得志,分以原審時的兩名大律師郭憬憲及鄭愷晴代表岀庭。梁、譚2016年各被裁定一項違反《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故意妨礙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成。有關規例訂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正在合法執行職責的經理或任何職員,或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其內所提供的任何設施的人」。

上訴方質疑規例的「門檻過低」,指規例中「故意」作出的行為,必定是指蓄意、鹵莽或無合理辯解下作出的行為。又指任何示威行為,即使是靜坐,亦會干犯規例所指的干擾及妨礙等,因此法官應考慮規例的相稱性。而正正是有關規例對示威的規管不清晰,導致本案兩名上訴人被檢控及定罪。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有關規例的門檻並非過低,不會因為有人主觀覺得受滋擾,一些合理的行為便會受檢控; 被告是否「故意」作出相關行為須視乎情況而定。而且,律政司一方並非認為上訴人沒有示威權利,而是「星島新聞集團」作為主辦機構,須經過申請及支付租金才進行活動,理應有優先使用文娛中心的權利。

律政司一方續稱,並不關心上訴人當時是否正進行示威,只關心上訴人有否「故意妨礙」合法使用中心的人。舉例如示威人士租用文娛中心作造勢大會,不斷高呼反政府的口號,其間有人進場,以大聲公作辯論阻礙造勢大會進行,該些人亦可根據本條例被控,因此有關條例只為了合理保障優先使用者。此外上訴人當時可選擇在活動前於場外展示標語示威,亦可待司長離開時作合法示威,故無任何證供支持上訴人為何不可用其他方式達到示威目的。

押後裁決 長毛續准保釋

在判刑方面,上訴方認為有關規例最高刑罰是判囚1個月,對於一個沒有相關定罪紀錄的被告而言,在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下被判囚,是過重的刑罰,質疑會造成「寒蟬效應」。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雖在示威中無使用暴力,但示威時間長,有多次言語和行為舉動,屢勸不改,程度嚴重;而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亦認為上訴人行為嚴重影響了當日的活動,而該活動籌備長達一年,故判囚屬合適刑罰。

法官陳嘉信3日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宣判,梁國雄可獲繼續保釋。

案情指,星島新聞集團於2015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內舉辦「第三十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總決賽」期間,兩被告及數十人在場內展示橫額及舉起黃傘示威,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林鄭月娥擔任主禮嘉賓入場後,兩被告使用揚聲器喊口號,並向嘉賓區投擲紙球,有示威者更企圖衝上台,令活動受到嚴重擾亂。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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