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非法「佔領」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吏清場而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囚4個半月。黃在囚期間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他出獄後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由,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16日)早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又下令黃承擔律政司共62000元訟費。
黃浩銘去年10月被原訟庭裁定罪名成立,他今年3月服刑期間提出上訴被駁回,於4月16日服刑完畢,並在反東北規劃示威一案獲准保釋。
黃浩銘於5月30日向上訴庭發出動議通知書,要求上訴庭批准他終極上訴。黃在通知書提出1項質疑,即若有人涉嫌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特別是因阻礙執達吏行使職務而被起訴,控方需證明甚麼犯罪意圖。
上訴庭法官認為質疑太空泛,法庭毋須在本案判斷所有形式的犯罪動機。質疑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但控方在本案中只需證明被告有基本犯罪動機便可入罪,故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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