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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獨」生劉康管有仿製槍罪成 下月12日判刑​

2018-08-23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去年在立法會就修改《議事規則》辯論及表決期間,於立法會外被警員搜出仿製槍械及「港獨」貼紙,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他早前自辯稱因支持「港獨」,擔心被襲擊,所以出街或上學都攜帶氣槍作自衛之用。東區法院裁判官昨日形容,被告的自辯理由是「匪夷所思」不合情理,認為他明知當晚立法會外的集會可能會有混亂,攜帶氣槍用作攻擊性武器隨時射人,是以犯罪為目的,行為危害公眾安寧,裁定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12日判刑。

現年16歲、暑假過後升讀中六的被告劉康,屬「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他早前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本月6日被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劉康昨日到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被告劉康昨日到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辯方昨在庭上呈交32封求情信,指被告的中學校長、老師和同學,以及被告的母親和胞姐,都證明被告本性善良、關心社會及抱有理想,被告認為自己只因政治理念問題而受到打壓,無意傷害任何人。

辯方希望裁判官念及被告初犯,只是16歲的中六學生,判以較輕刑罰。

若恐被襲 何以置身險境

裁判官香淑嫻昨在裁決時指,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反之被告的辯解理由「匪夷所思」不合情理和自相矛盾,未能自圓其說。

香官認為被告到集會現場並非為了「影相」,他只拍了合共10張照片,且拍攝時間疏落;攜帶涉案氣槍及配件亦非為「自衛」,質疑被告若真的擔心被襲擊,何以仍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相信被告若被襲擊更有可能使用氣槍發射膠彈攻擊人,以犯罪為目的,有關行為會危害公眾安寧,故裁定他罪成,待索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感化及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後判刑。

案情指,立法會在去年12月7日起就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及表決,同月12日有反對派在立法會外添美道紮營留守抗議、反對修改《議事規則》。

當晚8時許,有警員發現劉步經添美道與夏愨道交界的行人路,由於他面戴口罩、又用衛衣帽蓋頭,神色慌張並用手按着斜孭袋,遂將其截停調查。

其間警員在劉的斜孭袋發現一支長約8吋的黑色手槍形狀氣槍、一個裝滿12粒黃色塑膠彈的彈匣,另有一個類似瞄準器的氣槍配件、一瓶黃色膠彈、一把剪刀、一把雨傘、膠紙及兩個未開封的口罩。此外袋中還有一本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的著作,並發現5張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藍色貼紙。

囂張回應截查 帶槍影相

警方證人指劉當日被截查時,表現不合作,態度囂張,又稱:「我去立法會影相囉,支槍我鍾意帶埋去唔得呀!」其後他被捕並被控以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本月6日被裁定表證成立。

劉康早前自辯時稱,自己支持「港獨」,社會上不時有支持「港獨」成員遭到襲擊,2016至2017年間發生數宗打人事件,他就讀的學校附近亦發生打鬥案,他擔心因支持「港獨」立場而被襲,故在2016年上半年,從商場報紙檔買入一支價值30多元的BB彈玩具槍,並從此帶着氣槍上街及上學以作自衛,若遇襲或可阻嚇施襲者,並無犯法意圖云。

劉又稱涉案氣槍殺傷力低,射出的BB彈僅會令對方「皮膚少許不舒服」,沒可能危害公眾安寧。控方反駁指劉管有氣槍用以攻擊他人,已超出自衛範圍,目的是破壞公眾安寧及作犯法用途。

裁判官當日亦質疑被告,如果管有氣槍是用作自衛,何以須備有作遠距離射擊用的瞄準器。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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