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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檢方詳解為何認可警方撤案決定

2018-09-02

【文匯網訊】據央視網報道,9月1日,江蘇昆山警方發佈通報: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最終認定,「昆山砍人案」中騎自行車者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案發後,昆山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對於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就此,央視網記者採訪了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宮為所:這個案子整個它是屬於我國刑法二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特殊防衞,特殊防衞也就不存在防衞過限的問題,刑法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正當防衞,它會存在防衞過限的問題,防衞過當的問題,二十條第三款它是一個無限防衞權,所以它就不存在防衞的過當和過限。

檢察機關介紹,此案適用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案件中,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着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宮為所:於海明在搶到這個砍刀以後,連續捅刺砍舞刀,所有的傷情都在7秒內形成的,整個行為的過程我們認為是一個連貫的防衞行為,面對的這個情況是比較緊急的。在他面對的這個如此嚴重的行兇的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我們難以從事後旁觀者的角度來苛求於海明當時的這個行為,應該保持怎樣的一個刻度克制他的打擊,應該保持怎樣的一個限度。

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衞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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