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工人日報報道,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工作增添不少便利,但也帶來了不少煩惱。近日,浙江寧波一職工王女士因為在下班時間未及時在微信工作群內彙報工作而遭到辭退,儘管在寧波市總工會的幫助下,王女士成功維權拿到了應得的賠償金,但這一事件所引發的網絡熱議卻未降溫:下班後,面對這種「緊急工作微信」回還是不回?職工能否拒絕?下班時間回復微信算不算加班?
單位無權要求職工下班後有事必回
2017年7月,王女士進入寧波某飲品店工作,擔任店長職務。2018年7月2日22時23分,王女士所在單位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鐘內發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王女士因懷孕較早入睡未及時回復,10分鐘後,單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辭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裡上班時,單位告知其已被辭退,並拒絕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資。
王女士於2018年7月24日到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求助,服務中心為其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負責法援的劉律師指出,《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加上公司並未書面告知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等程序不合法,王女士的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2018年8月7日,王女士所在單位主動聯繫劉律師與王女士進行調解,最後,王女士拿到了1.8萬元賠償金。
該事件一經媒體報道,便引發了熱議,下班時間沒有及時回復工作微信屬於嚴重違紀嗎?對此,寧波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下班後有事必回。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下班期間,職工理應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單位應該尊重職工的休息權,不應隨意侵佔職工的休息時間。
用下班時間完成工作任務應屬加班
另外一方面,更多網友熱議職工能不能拒絕下班時間的工作「緊急回復」?
網友「淺倉小南」就對下班後在工作微信群里談工作十分反感。「已經下班了,而且事情也沒着急到必須立刻解決,卻要求必須回復。我感覺自己的休息時間被『綁架』了。」她說。
從事銷售工作的包先生也表示,因為這些即時通信工具,自己已經成了「7×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公共客服了。「客戶不分時間、假日,只要有事微信留言就能找到你!以前打電話我還能裝沒接到,微信簡直逃都逃不掉!不論休假還是下班,都感覺不到放鬆,壓力非常大。」
網友「阿涼」發帖說:「寧願在辦公室加班,因為回家後還是避免不了電話微信找上門,根本不分工作日還是節假日。想要認定為加班,但是既沒有證據,又都是碎片時間,維權太難!」
下班之後,職工有義務「時刻準備着」接收指令、通知並及時回復嗎?如果佔用時間較長,是否屬於隱形加班?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唐毅認為,理論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在下班時間發佈的工作指令。至於是否算加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現在很多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只有經過公司審批的延時工作才屬於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職工下班後布置工作,且明確要求職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這種要求,顯然需要職工利用下班時間完成,應屬於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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