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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 被告高願被判死緩

2018-10-12

【文匯網訊】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備受公眾關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今天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成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高願、王成 圖片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被告人高願、王成 圖片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願、王成在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飲酒後,由王駕駛(系無證駕駛)的奔馳牌越野車返回南京,16日凌晨2時許,該車行駛至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寧連高速主線收費站時,被執勤人員要求下車接受檢查。高、王下車後,被害人史偉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七大隊民警,男,歿年47歲)要求二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高謊稱證件在車上,從王處取得汽車鑰匙後二人上車。高關閉車門,發動汽車意圖逃跑。史偉年將上半身探入車內,雙手緊握方向盤大聲喝止,試圖將車輛熄火。高願在明知被害人將身體探入車內阻止其逃跑並已抓住其汽車方向盤的情況下,仍猛踩油門加速行駛,致史被拖行69米後甩出車外、摔倒在地,並遭其所駕駛車輛碾壓。史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當日,高、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對高願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建議法庭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

關於被告人高願的行為定性;

被害人史偉年執法是否存在瑕疵;

被告人高願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7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7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關於被告人高願的行為定性。高願的辯護人提出,高願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願明知其強行駕車高速逃跑可能致被害人史偉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對該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並實施了上述危害行為,致被害人史偉年死亡。且高願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史偉年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被害人史偉年執法是否存在瑕疵。經查,交警執勤核查二人身份時發現被告人高願有吸毒史,遂要求對其進行尿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執法有據;檢查過程中,高願在檢查站外隨地大便,史偉年及其他執勤人員給其遞送衛生紙,主動幫其用沙土覆蓋清理,執法文明;高願抗拒執法檢查企圖駕車逃跑,史偉年依法履行職務,不顧個人安危阻止高願逃離,不屬於交警執法規範中所禁止的對行進中的車輛強行攔截、強令停車的情形。故本案中,被害人史偉年身為人民警察,忠於職守,依法履職,執法規範、文明,無任何瑕疵,應予褒獎。被告人高願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瑕疵」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理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高願的刑事責任能力。經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三名鑒定人經鑒定,認定高願「交往能力正常」「作案為突發事件,為了逃避處罰,動機現實」「案發前後,無符合任一精神疾病的表現和病程,社會功能完好」。同時,三名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已綜合考慮了被告人高願在南京腦科醫院三次住院接受治療,並被診斷為躁狂症的情況,出具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高願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被告人高願患有躁狂症不能成為減輕其罪責的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願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高願明知其駕車高速逃離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為逃避執法檢查而不顧人民警察阻攔強行駕車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高願於2017年11月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離開居住地,並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被告人高願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綜上,法院做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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