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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決」絕對不能視作一個選項

2018-10-16

文/王偉傑
     九龍西地方地區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40(1)(b)(i),裁定申請人劉小麗不獲得有效提名,法律理據充分,因為劉小麗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後提出以「民主自決」作為政治綱領,而且清楚表明香港的命運並非由《基本法》、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決定,令選舉主任有理由相信她並沒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即使她簽署了確認書也不代表她願意受有關規定所約束。選舉主任更開宗明義指出劉小麗在宣佈參加補選前才刪除「民主自決」的政治綱領只是博取入閘的權宜之計,並非真心改變她認同「民主自決」是香港人一個選項的政治立場。繼香港民族黨以提倡「港獨」為綱領而被列為非法組織後,不少政治組織都企圖以
「民主自決」淡化他們的真正意圖。「民主自決」在中央及特區政府的立場下絕對不能成為一個選項相信是不少香港人非常關心的議題。

反對派指控特區政府突然提高參選立法會議員的門檻,並對持有不同政治立場的人作政治打壓,是他們在選舉前夕刻意營造自己是受害者的慣常技倆,目的是為了攫取容易受口號煽動的選民手上的選票。然而,當香港市民能夠正確認識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擁有全面的管治權後,便不難理解為何「民主自決」絕對不能視作一個選項,任何將「民主自決」列為政治綱領或有意圖鼓吹「民主自決」的人士自然不能享有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因為他們的行徑已跟《基本法》相抵觸。自一九九七年的七月一日香港回歸後,中央政府已對香港恢復了行使主權,而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是百分之一百源自於中央對地方的授權,儘管是特別行政區也不會是例外。既然如此,生活在香港的市民在享受《基本法》保障時,自然也有義務去擁護《基本法》,又何來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基本法》下所訂定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呢?「民主自決」在過去的立法會選舉中往往被浪漫化,以吸引年輕或未認清政治現實的選民,但「民主自決」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根本暫不住腳,根據《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可保持現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但這並不代表2047年後的香港可以如那些鼓吹「民主自決」的人士般自行決定其制度和生活方式,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不可逆轉的,意即2047年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至於屆時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自然會繼續受《基本法》及根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約束。

相比於其他實行自治的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的自治權力廣泛,世界罕見,有意從政的人更應該珍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大好優勢來建設社會,而非立心不良在鑽洞子。冀望香港市民在紛亂多年的政治局勢下能醒悟過來,分辨出真心為香港做實事的人,為實現香港有一個更美好的未來投下神聖一票。

王偉傑,香港群策匯思秘書長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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