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2000元(人民幣,下同),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4年7月,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台灣賣家購買24支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該24支槍形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大蔚不服,提出上訴。福建高院於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劉大蔚父母以「劉大蔚沒有走私故意,涉案槍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槍支,劉大蔚的行為沒有達到需要刑法嚴懲的程度」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福建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於2016年10月18日依法決定再審。
福建高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台灣地區走私24支仿真槍,經鑒定其中20支為槍支,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鑒於其尚未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且不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劉大蔚購槍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認定其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據也不充分;其作案時剛滿18歲,系初犯,且認罪態度好。綜合評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劉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對劉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2000元。該再審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本案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等近50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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