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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曝光「工商局幹部醉駕致人死亡免刑罰內情」

2019-01-30

【文匯網訊】1月25日,甘肅省隴西縣紀委監委對外通報了11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的典型案例,通報公布後,立即引發輿論強烈關注。原來,就在這11起案例中,有一起2017年醉駕致人死亡的案例,醉駕撞人的是當地工商局,也就是現在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一名幹部。然而,經過法院的審理,這名工商局的幹部雖然被判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卻被免予刑事處罰,這樣的判決超出了很多人的常識判斷。在最近幾年執法部門不斷加大對醉駕處罰的背景下,隴西法院的這個判決是否過輕?又是否和這名司機的公職身份有關呢?來看記者調查。

這是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一段事發經過,根據判決書最後認定的事實,2017年9月4日早上4點47分左右,司機毛志堯醉酒駕駛小型轎車,在行駛到隴西縣恆力大廈附近路段時,將正在城區道路上打掃衞生的環衞工人宋某碰撞,並導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司機毛志堯撥打110電話報警。

民警:「當時我們來到第一現場的時候,現場這就是咱們航行過程中掃帚,掃馬路那個掃帚,馬路對面有一隻鞋子,然後我們在這個樹杈裏面發現了受害人,當時受害人就在這個樹杈裡邊,然後那個嫌疑車輛,在前方箭頭那個位置,然後當時我們配合120的工作人員,然後就是對這個受害者進行了檢查,然後受害人已經沒了生命體征,然後我們配合120工作人員將受害人抬上救護車。」

經過調查,交警部門確認,肇事司機毛志堯當時是隴西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職人員,目前,機構改革後,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併入市場監督管理局,而被害人宋某為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衞管理站職工。另外,經過鑒定,事發時毛志堯車速為51到55公里每小時,事發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時,屬於超速行駛,同時,毛志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8.15mg/100ml,為醉酒駕駛。

隨後,毛志堯被刑事拘留,隴西縣公安局以危險駕駛罪向隴西縣檢察院對毛志堯提請批捕。檢察院審查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陳元瑞:「它是9月12日咱們受理的,移送的案由是危險駕駛罪。咱們在審查案子的時候,發現他是醉酒駕駛車輛致一人死亡,但是它的案卷當中,當時沒有提供這些交通肇事罪主要的證據材料,主要是沒有事故認定書。」然而,隴西縣公安局並沒有補充偵查後以交通肇事罪再次提請批捕,而是對毛志堯採取了取保候審。

經過調查,隴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毛志堯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宋某無責任。隨後,隴西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隴西縣檢察院,經過審查,檢察院認為該案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原文武:「被告人毛志堯有投案自首情節,並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80萬的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懇請司法機關不要追究被告人毛志堯的刑事責任,當時被告人毛志堯認罪悔罪,結合這些,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隴西縣檢察院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需要向上級檢察院也就是定西市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原文武:「然後我們按照規定,報我們的上級院市院備查,市院作批複,認為我們的不起訴不當,指定我們起訴。」

罪名為何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2017年12月14日,隴西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隴西縣法院提起公訴。經過審理,隴西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對於罪名,法院認為,被告人毛志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對於量刑,法院認為,毛志堯有自首情節、並且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這兩項都是從輕情節,綜合考量後對毛志堯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規定,這個對被告人具有法定的自首情節,還有賠償被害人家屬諒解這個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是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這個中間的標準誰來拿捏呢?」

庭長:「這個事實上就是由案件的整個,被告人的犯罪的一些事實,個案都不一樣,所以這是由被告人的,就是由具體的犯罪事實還有情節及悔罪表現來確定的,所以在這個地方,我是沒法表述,就是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就是犯罪事實或者情節,悔罪表現不一樣的情況下,他是從多個方面來綜合認定的,所以說不是說哪一點能確定他的刑期究竟是多少。」

其中,法官還着重強調了,被害人在諒解書中的內容。

法官:「在賠償基礎上,被害人的家屬要求就是他這個諒解書上面寫的是懇求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被告人他在盡最大限度地賠償,對他犯罪行為做出賠償,被害人家屬就是根據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諒解。」

除了這些從輕情節,判決書上並沒有顯示有什麼從重情節,然而,根據甘肅隴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毛志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8.15mg/100ml,相對於構成醉駕的標準80mg/100ml,已經遠遠超過,達到標準的3倍以上。同時,案發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時,而毛志堯的車速經鑒定為51到55公里每小時,屬於超速20%行駛,而且,當時的導航也有提示路段限速。

那麼,醉駕、超速這兩個情節對於這起案件來說,是否屬於從重情節呢?法官認為,這兩個情節已經在公安認定事故責任時做了評價,在量刑時就不再重複評價。

辦案檢察官認為,罪名選擇交通肇事罪時,已經是對醉駕和超速這兩個情節做了評價,所以確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後,不會再對這兩個情節重複評價。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原文武:「這案子不存在加重情節。(那他醉駕不屬於加重嗎?)醉駕是交通肇事罪,這人死亡了,沒有說醉駕必須加重情節,它是一個構罪標準,這人重傷以上,他是飲酒、無證,這才是他的交通肇事罪的構罪標準,而不是加重情節。(那就是在您看來,您覺得致一人死亡,他喝不喝酒,對交通肇事罪是沒有什麼影響的是嗎?)從這個《刑法》條款理解來說,主要看後果。(主要看後果,就是只要是一人死亡了,我不管這一個人,肇事者有沒有去喝這個酒,是沒有影響的是吧?)這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那對於您來說呢?您做判斷,或者根據你的經驗去做判斷,因為您來做這個案子,那您覺得喝這個酒有影響嗎?)影響不大,基本上沒影響。」

量刑為何酌定從輕兩個細節引關注

除了在判決書中體現出來的這些情節,在對案件採訪過程中,記者發現了還有兩個細節,可能會影響量刑。

第一個細節是關於事發前毛志堯的行蹤。在採訪中,主審法官認為,這是一個酌定從輕的情節,是當時他們予以考慮的。

法官:「就是這個被告人當天他這個喝完酒以後,回家的時候,他妻子生病了,他這個到醫院裏面送他妻子去住院的時候,在半夜的時候,他天冷就回家準備拿衣服的時候,駕駛別人的車在凌晨四點的時候,四時許的時候發生了事故。從這個主觀惡意上來講,這點上,他的主觀惡意相對來講是小的,他也不是說駕車出去,喝了酒以後,四處亂逛或者等等這些情況,他是有區別的。」

在採訪中,法官和檢察官均提到,這個細節說明毛志堯的行為情有可原,所以可以成為酌定從輕的一個情節。然而,毛志堯的供述,和法官的描述並不完全一致。

毛志堯的供述顯示,2017年9月3日晚上七點,他和家人朋友去喝酒,九點回到家裡,十一點多的時候妻子突然生病,毛志堯趕緊攔出租車送妻子就醫。隨後,親戚王某開車過來幫忙。第二天,也就是9月4日凌晨4時,毛志堯覺得冷,想回家取衣服,於是在熟睡的王某身上拿到車鑰匙,駕車回家,此時,王某在車後座睡覺。

此時離妻子生病就醫已經過去五個小時,毛志堯自己醉駕開車回家取衣服,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緊迫性?這樣的情節是否對量刑有影響呢?另外,王某在後座睡覺,一直到出了事故才醒,毛志堯駕車時,是否考慮了乘客王某的安全性問題呢?這樣的情節又是否會影響量刑呢?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原文武:「法律沒有這個規定。(對啊,為什麼您會想到從輕呢?)我們想到從輕,是結合整個案件來說的。」

第二個細節,則來源於行車記錄儀畫面。記錄儀顯示,在毛志堯駕車撞人之前,還和另外兩名環衞工擦肩而過。

行車記錄儀顯示,2017年9月4日4時47分09秒,毛志堯開車和第一名環衞工擦肩而過,27秒時,經過第二名環衞工,33秒時撞到第三名環衞工。在發現第一名環衞工後,毛志堯並未產生警惕,予以減速,而是繼續超速行駛,而就在一分鐘之前,導航才提示過路段限速。這樣的情節是否對量刑有影響呢?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原文武:「當時看了這個,時間長了,我也記不清楚了,因為這個案子已經一年多了。」

網友質疑:判處免刑罰是「為保公職」

這起事件受到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毛志堯是當地原工商局的一名公職人員,那麼這份判決是否摻雜了這些因素呢?

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時任隴西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這個事情發生以後,他也第一時間向他們分局彙報了這個事情,就說他已經出了一個車禍,我們的意見就是按照法律程序,當時第一時間,我們就說按法律程序走,我們就一直等法院的這個判決,判決下來是一直到2018年的3月份,3月份以後,我們就按照組織程序進行了處理。」

2018年3月2日法院判決,25天後,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及政務降級處分,依然在原工商局工作。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而隴西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判決恰恰是,判處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免於刑事處罰。有網友就此評論稱,這樣一個判決結果「就是為了保住公職。」

對於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是否為了保住公職這點疑問,法官並未正面回應,檢察官則在採訪中提到,考慮過這個因素。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原文武:「原因是如果判刑的話,毛志堯肯定會丟工作,丟工作的話,他的家庭生活肯定會受影響,在情與法的角度來說,既要考慮被害人的權利和義務,也要考慮被告人的實際情況,雖然沒有這個法律依據,但是還是要考慮。」

2018年12月,處罰決定有了一絲變化。

隴西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杜武斌:「在今年以後,省紀委還有市紀委對這起案子,在評查的過程當中,感覺到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不太匹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他的政務處分又做了重新的決定,把他以前的政務降級變為政務撤職處分。」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目前,毛志堯仍在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

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時任隴西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他就是在我們一個文峰工商分局,他平時也就是市場監管。」

法學專家:量刑要先確定基準刑

這起案件曝光後,很多人對醉駕撞死人這樣的一個犯罪行為,卻免予刑事處罰,表示難以理解。有人提出質疑,自首和被害人家屬諒解這兩項情節,有那麼大的作用嗎?可以讓量刑降到免予刑事處罰嗎?同時,醉駕、超速,這些不應該作為從重情節嗎?針對這些質疑,我們也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教授彭新林和中國社科院教授熊秋紅。

彭新林教授介紹,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量刑的步驟是先確定基準刑,然後,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也就是最後的判決結果。

那麼,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基準刑應該怎麼確定呢?這份量刑指導意見中就對交通肇事罪作了詳細規定。

彭新林教授:「比如說致一人死亡的這種交通肇事罪,就是量刑起點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後呢,它還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根據你這個交通肇事犯罪行為它的這個性質,然後致他人傷亡的這種情況和它的情節來在這個良性起點的基礎之上再來確定他的基準刑,那麼基準刑確定之後,我們的法官呢,就可能要綜合考慮全案的一些從寬的情節和從重的情節。每一個情節它的對基準刑的這個調節幅度,這個指導意見也有規定,有的可能是調節10%,有的可能調節30%等等,那麼意向的這種有從重的,也有從寬的這種情節,它可能就是通過折抵的方法,通過折抵的方法得出最後的一個宣告刑。」

根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自首和諒解協議的減刑幅度都是有法可依的。

彭新林教授:「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那麼自首最大的輕處幅度就是40%,然後就這個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這種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達成這種諒解協議的情況底下,那麼最高的輕處幅度也可以達到40%。」

彭新林教授認為,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自首和諒解協議這兩項情節,顯然無法將本案的量刑降到免予刑事處罰。

彭新林教授:「就是我剛才說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一般情況底下,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哪怕你自首,你選擇減輕處罰,它也不是免除處罰啊,那你拘役下面還有一個刑種,就是管制,你減輕處罰也是管制,也不是免予刑事處罰。」

另外,彭新林教授還提到,刑罰裁量不會以被害方家屬的態度為轉移。

彭新林教授:「它這個被害方的家屬的態度,出具這個諒解書,它真的是一個重要的從寬情節,當然在法律上是在刑法裁量的時候是應當考慮的,但是,我想強調的是,我們的刑法裁量肯定不是以被害方家屬的態度為轉移的,我們刑法量刑的這個根據還是應該以他這個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來決定刑罰的輕重。」

對於醉駕和超速是否是從重情節,彭新林教授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醉駕應該是從重情節。

彭新林教授:「按照我們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最後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說是公司財產重大損失的,那麼只要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就應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他如果不是酒後駕駛機動車,就是只是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最後是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那是必須是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說是三人以上重傷等情形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情況底下,它的入對門檻相對要低一些,其實也就體現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這個危險駕駛行為的一個從嚴的評價。」

彭新林教授提到,對於和交通肇事罪同屬刑法一百三十三條的危險駕駛罪,還對醉駕有着更加明確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到,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依照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而本案中毛志堯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經超過這個標準。

彭新林教授:「因為這種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這種危險駕駛行為,它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醉酒駕駛機動車呢,它不一樣要造成這種嚴重的危害結果,它就具有對這種公共安全,對這種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生財產安全帶來最大危險的這麼一個社會危險性,所以呢,在立法上,對這種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這種行為,予以從嚴的評價我覺得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另外,彭新林教授認為,對於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是很嚴格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犯罪情節輕微,一個是不需要判處刑罰。

彭新林教授:「免予刑事處罰它是有特定條件的,就是要求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才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就這個案件來看的話,它既有醉駕,而且還超速,導致一人傷亡的結果,那麼在這種情況底下,我覺得認定他是犯罪輕微還是比較勉強的,因為我們講的犯罪情節輕微就是指你這個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結果,均比較輕微才能認定它是犯罪情節輕微,所謂不需要判處刑法的,就是說我們不給予它刑事處罰,也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因為這個行為人他認罪悔罪,不需要動用刑罰也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這才叫做不需要判處刑罰。綜合本案的案情來看的話,我認為毛某的行為還不適宜認定為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對於本案量刑是否適當,中國社科院教授熊秋紅認為,還可以從類案同判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

熊秋紅教授:「當然就是這個案子量刑是否適當,我們也要看就是司法事件中,就是有沒有類似的這種情形,因為我們要遵循一個原則叫類案同判,叫相似的案件做相似的處理,但是目前從司法事件中的情況來看,你在想就是說只要發生醉駕都很難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這樣的這種量刑,那麼的話,這個案子對吧,他還加上了其他的後果,所以的話就可能量刑的確是有點偏輕了對吧,事件中就是類似的案件我們也很難看到或聽到,或是說曾經做過類似的處理。」

彭新林教授也認為,這份判決明顯偏輕,讓人很難感受到公平正義。

彭新林教授:「這個案件呢,針對這種情況,因為假定他沒有導致這種嚴重的交通事故,就是嚴重醉酒,像他是嚴重醉酒的情況下,然後他也是危險駕駛犯罪行為,按照這個《刑法》第113條之一的規定,是應當判處拘役刑的,而不是免予刑事處罰,你在既有危險駕駛,嚴重醉酒的情況底下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而且還導致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重大人員傷亡致一人死亡的結果,兩者都具備的情況底下,你的刑罰還是免處刑事處罰。這確實很難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很難體現這種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也是我們廣大網友和社會公眾比較關注和關心這個案件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案件引發輿論關注以後,隴西縣法院抽調法官組成評查組,目前正在對該案評查之中。

彭新林教授:「我們的司法機關還是應當高度重視這種輿論監督,通過一個評查,或者說是一個審查活動,真正讓這種熱點案件成為一堂法制的公開課,把這個案件的這個社會意義,它的這種,我們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這種法制的精神應當傳達出來,然後就是說最好的實現這種案件這種處理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網絡新聞聯播)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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