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1日,趙宇代理律師範辰就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給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作出回應。他表示,該決定書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接下來將對該決定書進行申訴,直到認定趙宇無罪為止。
連日來,針對趙宇「見義勇為反被刑拘」事件在網上持續發酵。
據中新網報道,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發佈公告顯示,檢方作出對趙宇不予起訴決定。
當晚,認證為「新聞當事人趙宇」的微博發佈消息:據本人代理律師稱,按照「不起訴決定書」的內容,據代理將無法申請國家賠償,面臨被李某追究民事賠償的情況。該決定書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我們將對該決定書進行申訴。
同時,該微博曬出這份《不起訴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原文。
晉安區檢察院給出的《決定書》顯示:其(趙宇)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李某對他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客觀上也達到了阻止不法侵害進一步加劇的良好效果,但綜合分析全案事實證據,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傷二級的後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鑒於趙宇還有自首情節……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決定對趙宇不起訴。
對此,范辰對中新網記者表示:「這份《決定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都存在錯誤。」
在范辰看來,這份《決定書》存在兩點漏洞:一是對趙宇行為的細節描述與事實不符,二是對李某的施暴行為避而不談。
范辰表示:「《決定書》未提及趙宇採取行動背後的原因,這是對趙宇見義勇為行為的變相否定。」此外,對於李某的施暴行為,范辰認為:「《決定書》未提及其和鄒女士發生衝突的過程,衝突原因也未說明。」
對此,范辰分析稱:「這幾點內容及原因的缺失,一方面說明了趙宇已構成犯罪,只是不予處罰;另一方面也否認了趙宇的正當防衛權利。」
在《決定書》的法律引用方面,范辰認為也存在不妥。他解釋,在對趙宇行為的處理意見上,《決定書》引用刑法177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者不予處罰。」在范辰看來:「這就認定了趙宇行為構成犯罪,只是不予處罰。」
對於檢察院給出的不起訴理由,范辰認為,將對趙宇帶來兩個結果:「承認其行為有罪,則趙宇不可申請國家賠償;同時,也會為李某對趙宇進行民事索賠埋下伏筆。」
在范辰看來,趙宇的行為適用於刑法20條第三款對「正當防衛」給出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就此,趙宇表示:「將與趙宇進一步協商,並對《決定書》進行申訴,直到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範疇,判定其無罪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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