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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尊重國歌是公民應有責任

2019-03-17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昨日舉行公聽會,不少與會者支持特區政府立法,認為尊重國歌是公民應有之義(大公報)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昨日舉行公聽會,不少與會者支持特區政府立法,認為尊重國歌是公民應有之義(大公報)

【文匯網訊】(大公報記者 周宇)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昨日舉行公聽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與多位議員和市民出席會議。聶德權指出,《國歌條例草案》旨在指引市民尊重國歌,相關罰則有很清晰的門檻。不少與會者支持特區政府立法,認為尊重國歌是公民應有之義,多名政界人士希望政府多向市民闡釋條文細則,釋疑解惑。有市民以「父母」比喻國歌,指「侮辱國歌等同侮辱我們的父母,我們豈可容忍?」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昨日聆聽公眾意見,就條例草案中市民關注的相關細節展開討論。

侮辱國歌 等同侮辱父母

不少與會者認為需以符合「尊嚴」方式奏唱國歌,並支持特區政府設立懲罰機制。民建聯灣仔支部委員會委員黎智成表示,國歌旋律「琅琅上口、激情澎湃、氣勢激昂」,他形容國歌是「優秀的古典音樂」,絕非洗腦歌曲。市民高松傑在會上以「父母」比喻國歌,相信廣大市民無論怎樣開玩笑都不願以父母開玩笑,更不希望自己的父母被取笑,更發自肺腑地表示:「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是不變的事實,侮辱國歌等同侮辱我們的父母,我們豈可容忍?」

聶德權強調,《國歌條例草案》是指引性條文,希望大眾尊重國歌,而罰則有很清晰的門檻。他解釋,侮辱國歌行為屬罪行,「是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歌,要符合這幾個元素,有相關行為才會墮入罰則,同時要經執法機關搜證,以及提供證據,再由法庭判決,本身是有一個門檻。」

如非蓄意辱國 毋須畏懼

至於應如何處理因貪玩而在校內貶損國歌的學生,聶德權稱,學校應以教導為主,違規違紀的學生將交由教師處理。鄧忍光表示,學校內發生的刑事行為多數由教師作專業處理,相信此慣常做法亦適用於《國歌條例草案》立法後,但亦不能排除教師以外的人士就刑事行為報警,執法機關則會依據正常程序處理。

多名立法會議員支持特區政府立法。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為,立法能限制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沒有國歌條例的漏洞去達至政治目的,國歌是國家的象徵,相關創作可以利用其他方法,不需要刻意令自己墮入法網。劉國勳亦強調,國歌作為國家象徵,予以尊重是國民應有之義,「平生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也不驚。若對自己的國家並無叛逆,並非蓄意要侮辱國家形象的人,對《國歌法》又何必畏懼呢?」工聯會陸頌雄形容「奏唱國歌時打呵欠也可能需負刑責」的說法,完全是因為對草案條文理解不徹底而引發的擔憂,他希望政府多向公眾解釋條文以釋除市民疑慮。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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