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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婚齡 男/女分別降至20/18周歲

2019-08-04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當事人只有在此年齡以上始得結婚,不滿法定婚齡則不許結婚。在我國編纂民法典的歷史背景下,婚姻家庭編中如何規定法定婚齡備受注目。目前,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中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延續了婚姻法的規定。筆者認為二審稿中對法定婚齡的規定依然過高,應當適當降低,建議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先後頒布了兩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婚姻法,其第4條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第二部是1980年婚姻法,即現行婚姻法,其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法定婚齡的確定,一般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自然因素,即男女雙方的生理、心理發育情況和智力成熟情況,另外還包括某一地域的氣候、地理條件等因素。在確定婚姻年齡時,應當尊重人的自然成長規律和生理、心理發展規律,考慮男女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一般而言,女性在18歲左右、男性在20歲左右,身體發育基本成熟,並能夠理解婚姻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社會因素,即當事人所在國家、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等的發展需求。以人口為例,降低法定婚齡可以縮短人口生產的周期,有利於促進人口數量的增長;而提高法定婚齡,則可以延長人口生產的周期,有利於控制人口數量的增長。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法定婚齡,既反映了自然規律的要求,也反映了當時國家、民族的實際情況。

筆者認為,在我國當前發展情形下,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已不適應我國國情,應當適當降低。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第一,我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偏高。規定法定婚齡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各國基於本國國情,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齡。如,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橫向比較可以看出,我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是各國中最高的。縱向比較而言,我國1980年婚姻法與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相配合,出於適當控制人口增長的目的,將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提高了兩歲。可以說,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也是我國歷史上最高的。

第二,降低法定婚齡,是我國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新中國以來我國人口政策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一是新中國成立至1957年,從客觀鼓勵生育到逐步提倡節制生育。新中國成立初期,政府鼓勵生育,我國人口數量從4億激增到1954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時的6億,給社會帶來了壓力,政府提倡節制生育。1970至1991年是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時期,1991年至2013年是計劃生育政策的穩定發展時期。現行法定結婚年齡及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主要服務於計劃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但是「十二五」以來我國人口總量增長的勢頭大幅放緩,勞動年齡人口和育齡婦女明顯減少,社會老齡化程度加劇,群眾生育意願發生了重大轉變。為應對這些重大變化,2013年「單獨二孩」、2016年「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意味著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由以控制數量為主轉向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在此歷史背景下,適當降低法定婚齡成為可供選項。

第三,降低法定婚齡,有利於改變目前初婚初育年齡偏高的現象。第三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平均初婚年齡已從1982年的23.70歲提升至2010年的25.97歲。另外,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從1990年至2017年,我國育齡婦女平均初婚年齡從21.4歲提高到25.7歲,平均初育年齡也從23.4歲提高到了26.8歲。初婚年齡和初育年齡的逐年提高,與我國婚姻法中的高法定婚齡和「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的規定有直接關係。因此,改變偏高的法定婚齡,取消法律中關於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成為當務之急。

第四,現實生活中,存在男女雙方因未達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我國一些地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常常引發糾紛甚至惡性事件。適當降低法定婚齡有利於這部分人締結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也有利於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法定婚齡的確定,應綜合考慮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筆者認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定男20周歲、女18周歲比較恰當。當然,也有觀點指出,20歲左右的成年人,多處於接受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時期,沒有經濟收入和負擔能力,或者剛剛步入社會,沒有足夠的社會經驗,難以承擔婚姻家庭責任,從個人學業、事業發展的角度,不宜結婚。誠然,基於對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的分析,受教育年限與初婚年齡之間呈現顯著的正相關,即受教育年限的適長、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是提升個體初婚年齡的重要因素,降低法定婚齡可能對於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影響甚微。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結婚的年齡,不是當事人必須結婚的年齡,更不是當事人最適宜結婚的年齡;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視具體情況而定。降低法定婚齡,可以賦予更多的人結婚的權利。有沒有權利,與權利是否行使,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作者:王麗萍,系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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