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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暴動罪重 不宜輕易保釋

2019-08-19

【文匯網訊】近年引起眾多市民憂慮的「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現象,在近期的嚴重暴力案件中繼續出現,不少涉嫌暴動罪的被告在法庭應訊後隨即獲准保釋。有法律學者指出,暴動屬嚴重罪案,對社會有重大危害,尤其最近香港頻現暴動,被告可能在保釋期間繼續犯罪,法庭批准保釋更會釋放「縱容」、「美化」暴徒的負面信息;而現行條例給予法庭足夠指引去處理保釋申請,包括一系列考慮因素,但法官是否「鬆手」就值得商榷。亦有律師認為,律政司早前曾對暴動罪疑犯申請保釋表示不反對,這種態度在當前社會形勢下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近年不斷升級的違法激進示威,嚴重衝擊社會秩序和法治精神,市民生活受到極大影響,警隊執法備受壓力,惟疑犯被拘捕及檢控後,經常隨即以頗低的「代價」獲法庭批准保釋、重獲自由。這種現象被認為是近期極端暴力分子橫行霸道、禍港不斷的原因之一。

「放出」社會或繼續犯罪

早前(7月31日)44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後,全獲裁判官准以僅1000元保釋;而2016年旺角暴亂案中,涉嫌暴動罪的黃台仰正是在獲准保釋後,棄保潛逃至德國匿藏。另外,策動違法「佔中」而被判監16個月的戴耀廷,亦在僅服刑四個月後,於近日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曾任城大法律學院教授的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日前撰文指出,香港的保釋機制有「原則保釋、拒絕例外」之稱,而暴動罪屬嚴重的反社會暴力罪行,對社會有重大危害,尤其近兩個月香港頻現暴動,被告可能在保釋期間繼續犯罪,給予被告保釋更會釋放負面信息,即「縱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會,對社會安定不利,因此對暴動罪疑犯應考慮適用「拒絕例外」,即不批准保釋為妥。他亦提到,美國法律對嚴重暴力罪犯的保釋申請十分慎重,屬羈押選項下位列第一的罪行。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法庭在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案情嚴重性、證據充分性、被告潛逃可能性、被告繼續犯案可能性等。

曾任高級警務督察的法學博士傅建慈表示,對於非法集結、襲警等嚴重罪案,許多被告獲法庭准以千元保釋,市民感到失望和擔憂可以理解,因為這類罪行對社會安寧和法治造成極大威脅。他認為,現行條例給予法庭足夠指引去處理保釋申請,但法官是否「鬆手」,值得商榷。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大律師丁煌亦認為,因應嚴峻的社會危機,法庭有責任實事求是、審時度勢,認真考慮向極端暴力分子發放具阻嚇力的正確信息,以免違法風氣蔓延,否則法治精神在香港恐怕會蕩然無存,社會安定更無從談起。

大狀:律政司有權提反對

在法庭上,作為辯方的被告代表律師若為其當事人申請保釋,除了法官負責決定是否批准,作為控方的律政司亦有權提出反對。

律師葉俊遠留意到,在近期一些涉及暴動等嚴重罪行的案件中,律政司不時表示不反對被告保釋,惟這類被告不少都被拍攝到在現場犯案或當場被捕,證據其實並不薄弱。他舉例說,律政司和法庭曾提出對這些被告施加額外保釋條件,例如宵禁令、不准進入特定區域等,而在當前社會形勢下,既然對被告有諸多疑慮,就應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重,盡最大努力避免被告獲保釋後繼續參與暴力犯罪。

來源:大公報8月19日A4版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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