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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修改大陸配偶離婚後留台規定

2019-10-27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台灣當局「移民署」26日稱,自10月10日起「鬆綁」大陸配偶居留規定,陸配離婚後如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繼續留台照顧子女。

該部門26日於官網發佈消息指,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

為利親子團聚,台灣內務部門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陸配若於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則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台照顧未成年子女。

此外,原「許可辦法」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四年始得申請定居。這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兩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

修法後,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都是要求居留連續兩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可申請在台定居。

據悉,修法預估讓約1200人受益。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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