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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申請離港赴歐被拒

2019-11-09
■6月21日,大批暴徒包圍攻擊警察總部。 資料圖片

■6月21日,大批暴徒包圍攻擊警察總部。 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記者 葛婷) 今年6月21日大批暴徒包圍攻擊警察總部,「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涉嫌煽惑他人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3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辯方為黃之鋒提出離港申請,稱他受邀將赴歐洲多國開會及演說。主任裁判官錢禮認為其離港原因不重要,並拒絕批准其離港申請,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訊。錢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以便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申請赴歐被拒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申請赴歐被拒

被告黃之鋒(22歲)、林朗彥(25歲)及周庭(22歲),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控罪指,3人於今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該處者,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連林朗彥襲保安案合併處理

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黃於今年6月21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及周庭還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指兩人在6月21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就「香港眾志」成員今年3月15日在政府總部集會,有人闖入東翼大堂靜坐,林朗彥涉襲擊保安,被控普通襲擊,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罪指稱他於今年3月15日在政總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襲擊男子梁柄森。裁判官將本案與上述涉黃、林、周的案件合併處理。

辯方稱黃赴歐演說 裁判官錢禮:不重要

黃之鋒原有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辯方昨日呈上黃的行程及文件,稱黃之鋒將於11月27日至12月14日到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士、比利時開展「公務行程」,當中出席國會「聽證」及與官員會面,故申請在上述日子離港。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其離港原因「不太重要」,拒絕其申請。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訊,予控方索取法律意見,3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守宵禁令及不得離港。

黃之鋒在庭外聲稱,裁判官錢禮曾在8月批准他離港參加美國國會聽證,及到德國國會和台灣「立法院」參與會面,故對是次不獲准離港表示「遺憾」。

他聲稱,下星期會向高等法院提出更改保釋條件申請,希望高等法院可以盡量開庭處理他的申請,並給予最終答覆,「我既然沒有任何潛逃風險,向我施加離港限制,實在沒有任何必要。」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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