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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法律界:政府應向終院上訴

2019-11-19
■法律界認為法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並無全面考慮目前社會實際情況。圖為市民支持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資料圖片

■法律界認為法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並無全面考慮目前社會實際情況。圖為市民支持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鑒於暴力不斷升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0月4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止暴制亂。昨日,高等法院法官卻裁定《禁止蒙面規例》違憲(見另稿)。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對於有關判決感到匪夷所思,認為法庭並無全面考慮目前社會實際情況、暴徒達到恐怖分子的程度,就作出「堅離地裁決」。他們認為,特區政府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及不排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指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1922年時由港英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基本法的第八條亦列明對原有法律的保留。他亦不同意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

傅健慈:法庭無考慮社會實況

傅健慈認為,法庭明顯沒有全面考慮黑衣暴徒使用極端暴力,已經達到恐怖分子的程度,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分別兩次向法院大樓縱火,挑戰法院的權威,踐踏法治的基石,衝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試問黑衣暴徒怎樣可能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合法保障去進行極端暴力違法行為?」

他又認為,禁蒙面法並無剝奪市民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只是賦予警察法律權力去調查和搜證及辨認出犯罪者的真正身份,以維持公共治安,在審時度勢下,絕對符合相對稱驗證標準,更符合公眾利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他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及不排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黃國恩:法例在世界非常普遍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現時香港暴力氾濫,公眾秩序蕩然無存,暴徒四處縱火破壞,傷人襲警無惡不作,市民人心惶惶,飽受其苦,法官不可能不知情,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絕對合憲合法。

黃國恩指出,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除了與基本法有牴觸,或經立法會修改,對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緊急法能過渡至特區政府,顯示緊急法仍然是特區有效的法律,亦是旨在在非常時期賦予行政長官特殊權力去應對,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他並說,基本法也沒有條文禁止特首行使立法權,而緊急法正正就是授權特首在非常時期立法應對香港的緊急情況,這樣的安排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都非常普遍,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手段。

黃國恩還提到,緊急法並無排除立法會監督的權力,因為立法要迅速執行,所以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立法會仍有權審議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法例。

他又認為,禁蒙面法有適當的豁免原則,完全沒有減少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的立法,目的只是希望能減少在公眾遊行集會中暴力發生的風險,保障公眾安全。過去多個月遊行集會中,蒙面者所用的暴力和所作的非法行為嚴重,他對法庭說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感到「匪夷所思」,認為法庭的判決「堅離地」,與止暴制亂的良好意願背道而馳,只會變相要香港市民繼續忍受暴徒的暴力蹂躪,強調特區政府理應上訴。

最新動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對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表示強烈關注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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