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方俊明)廣東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管局、省醫療保障局9日聯合發佈《關於建立疫情防控期間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簡稱《通知》),提出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在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時實行登記報告制度,這意味著近段時間前往藥店購買發燒咳嗽等相關藥物,須進行實名登記後才能購買。
線下零售店須測體溫登記
《通知》指出,目前廣東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並填寫信息登記表,每日及時報送至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醫療保障局。至於線上藥店,互聯網藥品銷售第三方平台也應督促入駐的零售藥店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藥店若發現4類人員須報告
《通知》要求,廣東全省所有零售藥店發現購藥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勸導其做好個人防護及時到醫療機構就診,並向當地「三人工作小組」(由街道村委幹部、基層醫療機構、民警組成)報告:一是有發熱症狀的人員;二是14天內來粵的湖北或溫州人員;三是14天內曾到過湖北、溫州等疫情高發地的人員;四是與前三類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
廣東省藥監局指出,建立信息登記報告制度,有利於發揮全省零售藥店網絡覆蓋優勢和早期監測作用,實施全面精準排查,切實保障民眾健康安全。對於不執行上述規定的藥店,情節嚴重的,將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
《通知》還指出,廣東各市尤其是廣州、深圳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數較多的地市可根據本地區疫情發展情況,進一步強化相關防控措施。據悉,《通知》適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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