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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禁蒙面法》上訴部分得直 法例於非法集結時有效

2020-04-09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禁蒙面法》於非法集結中仍生效(文匯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禁蒙面法》於非法集結中仍生效(文匯報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去年6月起發生修例風波,特區政府於10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於11月遭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政府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禁蒙面法》失效,政府一方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一方上訴部分得直,指出《緊急條例》有關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緊急情況規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禁蒙面法》的適用範圍,上訴庭裁定,禁止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中蒙面屬合憲,但禁止在合法集會和遊行中蒙面屬違憲。

上訴法庭裁定,《緊急條例》沒有將訂立主體法例的一般立法權力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故此沒有抵觸《基本法》。判辭又指,很多大規模遊行和示威其後急劇惡化,演變成暴動,而當中大部分暴徒採取全黑裝束策略以逃避嚴重犯罪行爲的責任,上訴法庭認爲,不論是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需要阻遏人們佩戴蒙面物品。

特區政府於去年10月4日宣佈實施《禁蒙面法》,多名反對派議員隨即提出司法覆核,並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暫緩。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18日裁定,特首會同行會引用《緊急條例》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緊急規則,屬於違憲,而《禁蒙面法》所施加限制亦超乎合理,亦屬違憲,2019年12月正式失效。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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