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郝鐵川
今天的香港居民中,大約有93%的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這一現狀是歷史形成的。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時,中國政府給英國政府的備忘錄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條例。」同時英國政府也發表了備忘錄,聲明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因此,既然93%的港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應該對公民應具備的常識作一必要的瞭解。
我知道不少港人思考問題習慣參考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那麼,我們就來看一下美國制定的加入美國國籍時必須宣誓的誓詞:
「我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任何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所有的敵人。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鬥性之軍事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絕無任何心智障礙、借口或保留,請上帝保佑我。」
這篇誓詞的核心意思是強調「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這也是政治學所要闡釋的一個基本原理:公民對國家的必要的忠誠。這一忠誠主要表現為:第一,必須放棄對加入美國國籍之前的其他國家的忠誠。即:「我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任何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第二,宣誓加入美國國籍之後,將遵守美國憲法和法律,與國內和國外意欲推翻美國國家政權的所有敵人進行鬥爭。即:「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所有的敵人」。第三,必須真誠地效忠美國,依照法律履行保衛美國安全的義務。即:「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鬥性之軍事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第四,聲明上述對美國的忠誠的承諾是自己自願的、清醒的、理性的表白,而非受到外部任何因素的脅迫。
看了美國的《加入美國國籍宣誓詞》,就不難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何以要規定第二十三條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不難看出,第二十三條和《加入美國國籍宣誓詞》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公民對國家必須保持必要的忠誠。
既然香港93%的居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那就有必要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其中在義務規定方面,憲法明確要求每一位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第五十六條)。中國憲法的這些規定與其他國家憲法對公民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原理都是公民必須保持對國家必要的忠誠。因為沒有這些必要的忠誠,國家就將不成為國家。
即便不是中國公民,但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域內生活和工作,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這是國際社會的慣例。
總之,香港中國公民必須對國家保持必要的忠誠,這種忠誠主要表現為維護國家的安全、統一,遵守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中國公民,但只要在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國主權領域生活和工作,也必須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這一道理與國際社會慣例相一致,放之四海而皆准。香港特區極少數人搞「港獨」、在國際舞台上為「台獨」發聲,是嚴重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關於公民義務規定的,是與公民必須對國家保持必要的忠誠的國際慣例相違背的。
最後,作為一名學者,我提出如下建議:第一,國家要制定《加入中國國籍宣誓詞》,包括香港中國公民在內的所有中國公民都必須在誓詞上簽名。第二,在香港特區,普及香港基本法知識必須和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知識相結合。第三,在適當條件下,修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加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內容。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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