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紫荆》雜誌5月8日發表題為《紫荊研究院寒礁:應由行政長官依據基本法直接宣告違反憲制性誓言的立法會議員喪失出任資格》的文章,可謂一石激起千重浪。必須注意的是,該文章是以紫荆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寒礁名義發表,其權威性值得各方重視。
該文有4個主要觀點:
1)郭榮鏗之流(注意「之流」2字,即包括但不限於郭榮鏗一人)惡意「拉布」,違反其就職立法會議員時的誓言,己觸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應被褫奪議席。
2)應對郭榮鏗之流,應優先適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相關解釋進行處理,而不是依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在立法會處理。即是說不用由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譴責才能褫奪郭榮鏗之流的議席,引用一百零四條便可。早在2016年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作出解釋,立法會議員「出來擔任」公職全過程中,若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憲制性誓言,也就不再具備基本法規定的出任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了,當然應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3)誰來執行褫奪?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包括「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負責執行本法」當然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因此,對於郭榮鏗這種有違憲制性誓言的情况,應當由行政長官直接宣佈褫奪其議員資格。《紫荆》文章也明確說處理「郭榮鏗之流惡意『拉布』癱瘓議會功能」,「不是依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在立法會處理。」這等同打臉林鄭特首,妳一直只要求立法會自行處理,是理解錯了基本法。
4)中央政府可以直接褫奪也有權指令行政長官褫奪郭榮鏗之流的議員資格。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完全有權處理郭榮鏗之流有違憲制性誓言的問題。中央人民政府可以自行處理,也可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由行政長官依據指令來處理相關問題。
林鄭特首若能細味這文章,應明白由她執行褫奪郭榮鏗之流的好處。
1)再次確認基本法內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誠如《紫荆》所言:「行政長官依法履行『負責執行基本法』之責,儘快依據基本法一百零四條,宣佈違反憲制性誓言的立法會議員因不具備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離任,有利於進一步落實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的憲制性權力,更好體現基本法關於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
2)戰略上敲山震虎,「攬炒派」最害怕是失去議席。不信,看看原來是立法會議員的劉小麗,2017年7月被DQ至今,政治能量急降。近日「攬炒派」召開九龍西立法會選舉協調會,劉黯然退出,美其名是「顧全大局」,實際上是要保住黃碧雲、毛孟靜等人,故劉小麗等被要求「唔該借過」。倘若劉當年沒有因為她的「龜速宣誓」而被DQ,她今天便可以叫其他人「顧全大局,唔該借過」了。再者,郭榮鏗在4月21日時便說過「DQ他已寫在牆上」,那林鄭特首便讓郭榮鏗「求仁得仁」吧﹗
3)戰術上即時破局,只要林鄭行政長官依據基本法即時DQ郭榮鏗,「攬炒派」一定陣腳大亂,因為其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主持」沒有了。當然「攬炒派」會即時推舉涂謹申及梁耀忠依次出來當「主持」,但涂、梁二人視議席為生命(也確實是他們的政治生命,看看前述劉小麗),他們見郭這隻「老虎」已被林鄭特首「震掉」了,他們會冒自己被DQ的風險再次「拉布」?而且還可能在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報名時再被DQ,這個風險涂、梁二人敢冒?當然戴啟思之流一定會跳出來,甚至有黃絲入禀法庭作司法覆核,但只要林鄭特首同時呈請中央釋法,戴之流又能跳多高?
當然有得必有失,林鄭特首如這樣做,在黃絲及黃媒主導下的「特首民望」必然大跌。然而「時窮節乃見」,特首的工作便是在關鍵時刻為國家為香港做艱難決定。這是特首每年500多萬港元年薪包括的,特首的工作是香港「最高領導」,不是「最高評論員」;「最高領導」當然要做艱難決定,而不是整天都在幻想自己民望夠高,便可以更順利做事。在顏色革命的陰霾下,「特首民望」只會一路走低,沒可能高,除非林鄭特首一切以蓬貝奧馬首是瞻。那麼香港特區究竟是姓「中」還是姓「美」的?
《紫荆》文章更重要一點是:中央政府近日透過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辧的多番聲明,不應只是「輿論監督」,而是要依法落實。特首若不做,中央完全有權自己做或指令特首做,這是坊間說的「以法亮劍」。然而組織管理有一條,下級不應「向上授權」(Upward Delegation),說白了就是:下級有權做的決定便自己做,不宜「推莊」給上級。若任何事都往上推,全中國最能做決定的一定是國家主席,難道全國的鄉、鎮、縣、市、省以至中央各部委都可以不做決定,一切等國家主席定奪?「為官避事平生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7年7月在香港時便講得很清楚。筆者大膽推論,若真的要由中央直接出手或發指令給特首,那是典型的「給臉不要臉」,事事都要勞動中央,那要妳來幹啥?真的這樣,「禮賓府換主人」便不再是只聞樓梯響了!
該出手時便出手,狹路相逢勇者勝,這是至理名言。不過一向視英文為高人一等語言的政務主任(Administrative Officer, AO)當然不懂這兩句話的真意。AO另一「特色」是:誤信反對派所誤導的「三權分立」,忘記了基本法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4月18日晚兩度發新聞稿都錯誤理解基本法條文的事,隨時重現。或許到了中央出手時,有人才會如夢初醒,噬臍莫及,悔不當初!(作者是前香港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咩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