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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20問|為什麼中央保留在港「特定情形下」案件管轄的權力?

2020-06-21

【文匯網訊】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任何主權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都負有首要責任,並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統一管理。

比如,美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就由聯邦主導建立了全國統一、聯邦負責的執法、司法體制,執行的法律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家安全法等聯邦法律,執法機構是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提起訴訟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的是聯邦法院,而不是由州地方的立法、執法、司法機關負責,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只負責配合。

在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情況下,香港特區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職責,但中央政府並不因此放棄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和權力。事實上,對於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能會出現特區執法和司法機構難以管轄的情況。比如,涉及外國一些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的複雜情況,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僅靠特區的力量是難以查清和辦理的。當出現這類本地執法司法力量難以處理的情形時,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這也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和司法工作。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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