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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管轄多數案件 證中央信任

2020-06-22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家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日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既強調中央根本責任,也突出了香港特區主體責任,表明除在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對管轄內的案件行使執法和司法權等,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多名法律界人士21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草案說明顯示出由香港特區負責主體工作,進行拘捕、執法、檢控及審訊等,中央只是監督及協調等,反映中央在很大程度上信任及倚重香港特區。

草案說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同時,列明香港特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並強調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有關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見表)。可見,在執行港區國安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上,香港特區都獲得中央的最大程度信任。

傅健慈:草案保護市民權利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國家安全是國家的事權,現時草案說明中清晰表明,設立由特區行政長官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顯示中央在很大程度上信任及倚重香港特區。而且拘捕、執法、檢控及審訊等工作亦在主體上交由香港處理,反映中央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他特別提到,草案說明保護香港市民的權利,強調如果普通市民不越界、不犯法,絕對不會觸犯港區國安法,根本不用擔心。

龔靜儀:反映對律政司有信心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草案說明明確地顯示出香港負責主體工作,中央只是監督及協調等。由行政長官委任法官負責審訊,亦顯示出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她說,在處理修例風波案件時,出現了一些具政治色彩及偏頗的法官,輕判「港獨」分子及暴徒,但現時中央的安排是挽回市民對香港法官的信心及厚愛香港,「不然內地如此多人才,要抽幾個專業、有經驗的法官來港審理國安案件不是更簡單的一件事嗎?」她指,律政司方面的檢控工作亦是同樣道理,反映出中央對律政司的能力有信心。

龔靜儀並指出,草案說明指出由警隊負責執法,顯示中央政府信任警隊的能力、效率及高水準。她說,由去年6月起香港警隊在面對暴徒時,凸顯出其執法質素非常高,令中央認同警隊有足夠能力維護國安,因此將重任賦予警隊。

黃國恩:草案依從「一國兩制」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草案說明是依從「一國兩制」理論,當中執法、檢控及審訊等工作由香港進行,「如果中央不信任香港特區,是絕對不會倚重香港的執法力量。」他指,草案說明顯示出之前坊間的擔心都是不必要的,因為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又設立國安公署負責監督、指導、協調,體現了中央信任、倚重特區及尊重「一國兩制」。

草案說明體現香港為責任主體內容

明確中央與特區的責任

◆ 突出責任主體,着力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

◆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列明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權力及職責

◆ 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區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香港特區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 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 香港特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 除特定情形外,特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 香港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 香港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 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中央主要監督、問責、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行使管轄權

◆ 香港特區國安委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區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安公署的工作部門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 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設國安公署 保必要權力

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同時,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中央只是保留了必要權力,在「極少數」、「特定情形」出手,相信是指特區政府沒有能力處理的案件,正是為了更好維護「港人治港」的承諾。

根據草案說明,中央在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其主要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並保留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

草案對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有明確規定。該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草案還明確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草案指,駐港國安公署應當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安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駐港國安公署主要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出主意,而國安委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具體機構,當中包括由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是專人專管,落實到位,更好維護國家安全。

他指出,駐港國安公署與國安委共同履行職責,相輔相成。

責任編輯: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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